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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江民族医学院新生怎么转专业,右江民族医学院新生入学考

右江民族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院的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学生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右江民族医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方案》和新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特对2005年下发的《右江民族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右医院字[2005]59号)进行进一步修订。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通过信函(或发电报)并附原单位或所在社区、乡镇证明,向学院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卫生科签署意见,教务处同意并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如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疾病,经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病情确已好转,可在下一学年开学时(九月初)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向学院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卫生科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并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若体检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取得学籍者学院发给学生证,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一人持有多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证如有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单据向教务科申请补办。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规定的开学注册日,以班为单位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教务科注册。新学年注册前,学生应当缴清当年学费及有关规定的费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按教育部专业设置有关规定,我院各专业、层次基本学制为:本科五年、本科四年(护理学、公共事业管理);专科(高职)三年、专科(高职)二年(二年制大专班、3+2形式5年制高职班)。实行弹性学制后,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出基本学制2年(即:基本学制+2)。在基本学制期限内,学生可以提前一年毕业,也可以延长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生修业超出基本学制即为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个人提出申请,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缴纳学费和注册手续。

第九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或弹性学制的年限内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合格学分,不论修满学分年限的长短(或提前、或延期修业),毕业时均按所在专业的基本学制计算。

第十条 学生应当严格按照《右江民族医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选课要求及教学主管部门提供的学期课程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经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变动,如确属选课不当或特殊原因,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选课程或改选课程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课程选定后,学生应按规定参加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考核成绩与学分的登记、学籍处理等均以办理注册及选课手续为依据,未办理注册和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试。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修读后,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所确定的课程考核。课程期评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所获学分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须选修课程为考试科目,其余为考查科目,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第十五条 必修课成绩同时记录学分和学分绩点(含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奖励学分不计算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学分设置与管理

(一)学分管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均按学分制教学要求进行管理,在基本学制或弹性学制的年限内,所修读的学分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不论修满学分年限的长短(或提前、或延期修业),符合毕业资格条件的,给予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资格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分设置

1、公共通识教育、学科通识教育、专业课程Ⅰ组、专业课程Ⅱ组的专业能力Ⅰ每18学时计1学分。

2、专业课程Ⅱ组的专业能力Ⅱ:每周为1学分。

3、课程学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且只能为0或5。奖励学分可以为0或0.1。

4、在学分制教学管理中,实行奖励学分制度。

凡是学生毕业前在公共通识教育课程、学科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Ⅰ组、Ⅱ组)和社会实践四大领域中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文艺体育、人文社科、科学研究等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均为奖励学分。主要来源于行为品质课程、体育课程、军事课、外语、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计算机课程、专业能力Ⅰ和社会实践等八个方面。

奖励学分无特定的课时数,不计算学分绩点。

奖励学分主要用于各阶段学生学习成就的综合评价或供用人单位选拔人才参考依据,不作为毕业资格的条件之一。

奖励学分为各学习成就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的两个必备数据之一。

(三)毕业学分要求

本专科学生毕业总学分由公共通识教育课程、学科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Ⅰ组、Ⅱ组)和社会实践等四个方面的学分构成。以上任何方面的学分达不到要求的,一律视为毕业总学分达不到要求。

四、课程考核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 公共通识教育、学科通识教育、专业课程Ⅰ组课程考核资格审查

(一)期末理论笔试或非笔试资格审查

一学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取消期末理论笔试或非笔试资格: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3、缺做该课程实验次数超过1/3者。

4、同一课程发现2次抄袭作业(含实验报告),经警告仍有发生者。

5、其它经教务处审核认为应取消期末理论笔试或非笔试资格的情况。

以上情况,期评成绩以零分记。

(二)实验或实践操作技能考核的资格审查

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的实验课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实验实践考核资格:

1、缺做该课程实验项目次数超过1/3者;

2、发现2次抄袭实验报告,经警告仍有发生者;

3、缺少任何一次实验报告的。

以上情况,以实验课“0分”计算该门课程的期评成绩。

(三)以作业或测验等形式进行考核的资格审查

不需闭卷笔试、实验或操作技能考核等而仅进行作业或测验的部分课程,按课程教学要求所布置的作业或进行的测验,缺任何一次作业或不参加任何一次测验的,以当次成绩0分计算该门课程的期评成绩。

第十八条 专业课程Ⅱ组考核资格审查

(一)专业能力Ⅰ

专业能力Ⅰ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在强化训练期间,要求学生完成作业、实验报告、病案书写、小测验等。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否则必须补写或补训。第二部分为实习前由学院进行的统一的专业理论与技能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不合格者,经补考仍不及格的不得学分。经申请并准许的,可以重新学习。

(二)专业能力Ⅱ考核资格审查

1、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综合鉴定

必修科目、选修科目中任何科目《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评定记录单》中记载为不合格的(如实习科目已经所在实习科室鉴定为不合格,但实习单位没有特别说明而出具合格结果的,也视为不合格),均需补实习该科目和重新考核,直到获得合格为止。

实习教学单位独立进行的出科理论与技能考核是专业能力Ⅱ的第一部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凡不及格的,必须重新实习该科目和重新考核,直到获得合格为止。

2、学院在实习期间安排的两次实习教学检查中进行的专业理论与技能综合考核

不按照学院统一安排,缺少任何一门科目理论考试或技能考核的,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者,经申请并准许的,可以重新学习和重新考核。

3、实习结束返校后学院统一进行的专业理论与技能综合考核

无故不参加实习结束返校后学院统一进行的专业理论与技能综合考核,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者,经申请并准许的,可以重新学习和重新考核。

4、毕业论文评定

按《右江民族医学院毕业生毕业论文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缓考资格审查

(一)安排缓考的情况

因公、因伤或疾病确实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可以申请缓考。

1、申请缓考的程序

(1)申请者到考试管理中心领取申请单。

(2)填写申请理由和申请内容,附疾病证明书及学工处证明材料。

(3)将申请单送教务处审批后,送考试管理中心执行。

2、缓考的处理

(1)期末闭卷笔试缓考者,在统一时间内参加考试,成绩作为正常期考成绩记载。

(2)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统一安排的补考,补考后不及格的,经申请获准后可以参加重新学习和重新考核。

(二)不安排缓考的情况

以下情况均不安排缓考。

1、理论或操作技能段考。

2、平时任何一次的测验。

3、实验课的统一考核。

4、补考。

5、期考时已经申请缓考而在缓考期间应参加考试的。

6、专业能力Ⅱ中的第一部分(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鉴定)。

7、其它认定为不安排缓考的情况。

以上第1-3项不安排缓考后,期评成绩的构成必须明确于该门课程的《考核说明》中。第4-7项一律按0分记录。

(三)申请缓考无效的情况

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提出并获得缓考申请的,均视为无效。按无故缺考处理,该门课程的当次成绩按0分记录。

第二十条 免考资格审查

(一)学生因疾病、残疾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军训课和体育课等具有强体力消耗的课程考核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疾病证明书及学工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军训课或体育的考核,学期成绩均记为“免修”。按60分计课程成绩。

(二)如某门课程已经学过或通过自学,经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经教务处确认的,可以申请免考。成绩按已考所取得的成绩记载。

(三)通过弄虚作假达到以上目的的,该门课程的当次成绩一律按0分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补考资格审查

(一)取消补考资格的情况

1、公共通识教育课程、学科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Ⅰ组

(1)以下情况之一,取消补考资格

①因缺课、缺作业、考试违纪、无故缺考、期考作弊,期评成绩作“0”分计者;

②段考、技能考核或测验等作弊且期评不及格者。

③其它经教务处认定取消补考资格的情况。

2、取消补考资格的处理

①按原期评成绩记载。

②经申请获准后直接进入重新学习。

2、专业课程Ⅱ组

参照《右江民族医学院毕业生专业能力两级评估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二)安排补考的情况

1、公共通识教育课程、学科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Ⅰ组

除已被取消补考资格外,期评成绩不及格并审核批准后,均有一次参加补考的机会。

(1)期评成绩由闭卷笔试和平时考核成绩构成时,如期评不及格,仅安排理论补考,不安排平时考核补考,但原平时成绩可以参与计算补考后的期评成绩。

(2)课程期评成绩不及格的,经申请获准后可以参加重新学习。

(3)补考成绩及格的,一律按60分记。不及格的,与原期评成绩比较就高记录。

2、专业课程Ⅱ组

参照《右江民族医学院毕业生专业能力两级评估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三)补考的相关事项

1、限选、任选的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录。因这些课程不取得学分而导致所规定的学分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重新学习及重新考核,也可以改学其它课程。

2、如果理论或操作技能、段考、平时任何一次测验/作业、实验课的统一考核等是课程期评的组成部分之一,一般不再安排这些项目的补考,单项成绩按0分记录。但课程《考核说明》中有特别说明除外。

3、行为品质综合评价、科技文化活动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不安排补测,按0分记录。分别按《右江民族医学院大学生行为品质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重新评价。

第二十二条 重新学习及重新考核

(一)重新学习的认定

1、《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办法》中确定的必选课程期评成绩不及格的,安排一次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限选课程或任选课程总学分达不到要求而再选修其它课程者;

3、其他必须重新学习者。

(二)重新学习的课程教学

1、单独编班

课程重新学习人数达到15人及以上的,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在下一学期进行,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六和周日,实际授课学时不少于该课程计划学时的50%。

2、自学为主听课为辅

课程重新学习人数达不到单独开班要求的,可随下一批课程重新学习。如因教学计划调整,下一批不开设此课程,或因实验、见习以及因理论课程冲突等不能随下一批课程重新学习者,由开课教研室安排任课教师指导学生自修。任课教师指导学生自修时必须提出明确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检查落实(包括布置作业和定时批改,查阅自学笔记等)。学期结束时,由开课教研室检查学生自学情况,填写《考核资格原始记录表》送考试管理中心。

(三)重新学习的课程考核

1、考核安排

(1)离校实习前倒数第二学期以前的各学期的第一次重新考试分别安排在离校实习前倒数第一个学期以前进行,具体时间依实际情况而定。

(2)离校实习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的重新学习课程的重新考试安排在离校实习前、实习期间或实习结束返校后毕业离校前进行。

2、成绩评定

(1)独立编班重新学习的,课程的成绩按常规评定。

(2)自学为主听课为辅的形式重新学习的,如以理论闭卷笔试为考核形式的,则按闭卷笔试的卷面成绩评定,达60分者为合格,否则不合格。其它情况按《课程考核说明》约定的规则评定成绩。

(3)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再次申请重新学习,但须另行办理重新学习手续。

(四)办理重新学习的程序

凡必须重新学习的学生,由教务科下达重新学习通知,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未办理重新学习手续者,不得参加课程重新学习和考核。开课教研室负责将重新学习课程教学安排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五)重新学习及重新考核的其它事项

1、成绩合格后的重新考核

如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期评或补考后已及格的考核成绩不满意的,也可以申请参加独立设置的重新考核(闭卷笔试)或跟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期考(闭卷笔试),成绩按就高记录。

2、拒绝重新学习和重新考核的情况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学生未经批准而拒绝参加重新学习或重新考核者,永久取消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或重新考核资格,成绩按原考核不及格的成绩记录,学分记为0分。

(六)课程重新学习应按学院有关规定缴纳重新学习费。

第二十三条 免修、免听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免修:

(一)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可向所在院(系)提供已修读的证明(教材、学习笔记和作业、考核合格成绩等),申请免修,经教研室及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承认该门课程学分;

(二)学生平时成绩优秀且自学能力强(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对于通过自学可以掌握的课程,可向所在院(系)申请免修,经教研室及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按学分制收费规定,缴清该课程费用,可参加课程免修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三)学习成绩良好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个人提出申请、经教研室及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免听部分课程的全部或部分理论课,但仍需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 时完成 老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军事训练、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践课、强化训练课、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等不得免修、免听。学生因身体疾病、生理缺陷等不能参加军事训练和体育课者,经医院诊断、卫生科签署意见,所在院(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部分训练或体能课程,但应参加学院指定的军事理论课 和体育 老师安排的体育保健课等。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一)学生一般应在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由专科转入本科;

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5、不同科类之间转学(如文科、理科、体育、文艺、外语科类之间),且没有足以说明具有拟转入专业特长或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有关证明材料者;

6、未办理转学审批手续自行到拟转入学校就读者;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8、应做退学处理者;

9、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四)学生转系(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转专业),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拟转入院(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2、学生在广西范围内转学,由我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我院报广西教育厅审批后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广西转学,经我院同意后报广西教育厅审批,并联系拟转入学校,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转学

转学必须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自治区教育厅每年审批转学的时间为1-2月和7-8月,其它时间不受理转学事宜。

六、休学、保留学籍、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办理休学手续:

1、因伤、病经学院卫生科及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经诊断证明患有传染性疾病,需隔离治疗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休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须附学院卫生科和指定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所在系(部)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2、休学学生应离校回家疗养;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离学院;

4、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5、休学学生医疗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的学生可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停学(保留学籍):

1、因家庭特殊困难或创业原因需中途停学者;

2、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军服兵役者;

3、自费出国留学者。

第二十八条 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填写停学(保留学籍)申请表,经院(系)领导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二)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院不退还当年所交的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复学后继续有效);

(三)停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四)停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服兵役者按规定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一年内)。

第二十九条 复学

(一)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并由卫生科指定医院再次复查合格,可办理复学手续;

2、停学(保留学籍)期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服兵役学生附退伍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则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三)学院对学生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

(四)复学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当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方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按注册程序),逾期不办理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复学学生随所在年级、专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

1、一学年或累计两学期取得的学分达不到修读课程总分的1/3;

2、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基本学制两年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已经休学两年后经复查不合格的;

4、因病经学院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学生休学、停学超过两年者。

7、无故不缴纳学杂费者;

8、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9、学生因其它特殊情况,学院认为必须退学者。

因上述原因所做出的退学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二)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对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西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由所在院(系)通知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2、退学学生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高校。如要报考其它高校,应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从批准之日起算。休学或保留学籍前已经考核并通过的课程予以承认。不及格课程不予撤消,复学后应重新修读。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毕业

(一)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合格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二)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的学生须在毕业当年的三月初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已修满学分,但仍在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可在留校察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所在工作单位(或社区、乡镇)对其本人结业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鉴定意见,向原处理部门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申请,经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四)换发后的毕业证书,按实际换发时间填写。

第三十四条 结业

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未取得合格学分,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重新学习不及格的课程(每年3月、9月为学院集中安排的重新学习考试时间,请有关学生注意与学院考试管理中心联系),每门课程一年可申请2次重新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并达到培养规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肄业

修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成绩合格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右江民族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本科毕业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八、学历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要求

(一)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二)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西教育厅注册,并由广西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的效力

(一)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二)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从2005级及以后各专业年级实施,未推行学分制的专业和班级的学生涉及课程修读、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补考等仍按右医院字[2002]94号文《右江民族医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其它规定有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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