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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员工考勤制度规定最新(三篇)

发布时间:2023-11-09 00:16:06

大学教师员工考勤制度规定最新 篇1

为了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岗位规定

1.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2.教师及特殊岗位工程外,所有工作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3.所有教师必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任务和参加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教师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和请人带课。青年教师在试用期内实行坐班制。

4.按岗位发放岗位津贴但不能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可根据岗位特点制定符合要求的作息制度,按作息制度考勤。

5.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及工作人员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工资、校内津贴挂钩。

二、请假及规定

1.探亲假:教职工同亲属不在一地生活,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可给予探亲假(不含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在内。教职工探亲,一般利用寒暑假进行,寒暑假短于规定探亲假时间的,可根据工作情况按探亲假期规定补足。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 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 20天。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天,若两年探望一次父母者,假期为 45天。出国(出境)探亲的按《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出国(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2.婚假:教职工结婚,婚假为 3天,其中初婚并符合晚婚条件(男 25周岁、女 23周岁)的,增加婚假 15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3.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凭校医院或对口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生急病的应补办请假手续。

4.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事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 15天。

5.丧假:教职工的直属亲属死亡后,丧假为 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6.产假:女职工产假为 90天,其中产前假 15天。符合晚育条件、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 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如产假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怀孕流产的女职工和职工节育的,学校根据对口医院的意见给予一定假期。

7.工伤假: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凭基层单位报告、医院证明,按工伤假对待。

8.教职工因伤、病或私事外出,须办理请假手续。同科室人员一般不得在同一工作时间内请假离岗,临时外出需将本人去向及所办事情告知本单位领导。未经请假或说明的,均按擅自离岗处理。

三、审批手续及权限

1.凡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工伤、产假、节育须另持医院证明),经组织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2.假期在 3天以内,由科、室、厂负责人批准; 3天以上、 7天以内由院、系、处一级单位领导批准; 7天以上由人事处批准。院、系、处一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请假(或外出公差) 3天以内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天以上的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3.请假人员准假后由准假单位登记,假期满后到准假单位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必须取得有关单位证明,并提前向单位报告,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后,方能续假。

4.长期病休人员应每半年到校医院复查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由校医院出具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的证明。

四、假期待遇

1.产假、节育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在规定假期内和工伤在治疗、恢复期间待遇不变。

2.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停发活的工资部分,岗位津贴按校内津贴分配办法执行。职务(等级)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职务(等级)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又不足六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学校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职务(等级)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职务(等级)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学校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职务(等级)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职务(等级)工资的 80%。

3.长期病休人员符合学校病退条件的,按农人事字 [1998]第 09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五、旷工及处理

1.凡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内的,累计达 3次的,计旷工半天;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及以上的,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2.超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人员和擅自离岗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天的人员,学校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兼职且以校外工作为主的、连续 2年在校教学工作量不满额定工作量的二分之一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4.自动离职者担任了行政领导职务或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先免除行政职务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然后再办理离职手续。服务期未满的,按农人 [2001]108号文件偿还服务费,不缴纳服务费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5.凡旷工者,从旷工之日起停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及岗位津贴。

六、考勤管理

1.各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落实专人作为考勤员,考勤员要向本单位领导负责,如实记录并按月汇总,及时将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的考勤登记表上报校人事处。

2.中单位及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学校人事处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抽)查各单位考勤情况,并公示检(抽)查结果,凡未认真登记考勤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除通报批评外,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年终评先或评优资格。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大学教师员工考勤制度规定最新 篇2

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考勤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范围

(一)凡我校党政干部、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我校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并实行上班签到制度。

(二)专任教师不坐班,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指导论文)时间;

2.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校、学院、系临时通知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

4.校、学院、系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不实行坐班制度的教师在上述时间内误课、缺席均按实际缺勤时间统计,外出应办理请假手续。

(三)从事科研工作,外出调研、实习或进修的教师,按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

(四)以党、政工作为主,兼任教学工作的人员,也实行坐班制,考勤与坐班制职工相同。

二、考勤办法和要求

(一)各处级单位领导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人事处将每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出勤情况和考勤情况,并对单位的出勤情况现场登记,有无故不在岗人员将在月末通报。

(二)各处级单位要有一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进行考勤登记和统计。考勤签到表需由职工本人每日签名,不允许代签或补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签到表的真实性负责并于月底在表上签名。

(三)各处级单位考勤员应于每月五日前将已经单位负责考勤的领导审核签字后的考勤统计表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送人事处。

(四)考勤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公出、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把考勤情况作为审定发放工资、各类津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请假手续及有关规定

(一)事假

职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

1.请事假需事先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及天数,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事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理由正当并经领导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2.事假三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处级干部请假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需经校长批准;

3.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4.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每月事假7天以上,15天以内者,当月岗位津贴减半发,停发当月午餐费;事假超过15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及午餐费;请假期跨月份的,累加到上一月份计算。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8天,超过时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午餐费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即十三月工资)。

(二)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者可请病假。

1.因病请假和续假,一周以内者必须持有本校医院的诊断意见和本单位领导的意见;请假一周以上者必须持有本校医院签署意见和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书以及本单位领导的意见。急诊病人或有特殊情况者,事后要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2.去外地探亲因病不能按时请假者,需取得当地县以上医院证明;

3.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病假每月7天以上,15天以内者停发当月午餐费;病假超过15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及午餐费。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即十三月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者,除停发全年岗位津贴、午餐费外,按国家规定发病假工资。

(2)病假连续五个月以上(按半日休假者两个半天算一整天)的教职工,病愈上班时需凭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诊断书。上班后不足两个月,又因病续假休息者,其病假要与上班前的病假连续计算。

(三)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休探亲假。

2.未婚职工一年一次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和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一年一次探望家居外地的配偶,假期为30天;除规定的假期外,还可根据旅途往返实际需要时间,给予路程假。

(四)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但需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如男女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经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增加奖励假20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旅途往返实际需要的时间,另给路程假。职工休婚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五)产假

按照国务院、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即:

1.女职工合法生育,产前产后假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凡符合晚育(24周岁)要求,且属生育第一胎的妇女,可享受产假120天; 如采取有效节育措施,领了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产假30天;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妇女,可享受产假56天;(以上产假含分娩前的休息时间)

3.对计划外生育第二胎或第二胎以上的妇女,不给产假。

4.女教师休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可顺延;

5.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6.小产、人工流产及做绝育手术的教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按国家的有关休假规定休假;

7. 产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津贴考核办法执行。

(六)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丧假三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四、旷工及其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未归,或因故需续假而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4)教师无故缺课或不经批准让别人代为上课者;

(5)与学校签订停薪留职等合同到期未及时回校者;

(6)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者;

(7)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8)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每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工1天计);

(9)虽然出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2、旷工的处理

(1)旷工1天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及午餐费;

(2)旷工2天者,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及午餐费;

(3)旷工3-14天者,除扣发一年岗位津贴和午餐费外并扣发一个月工资。

(4)一年累计旷工15天及其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大学教师员工考勤制度规定最新 篇3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方式

(一)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教学、科研人员实行教学、科研工作量与工作责任相结合的工作任务制,辅导员由各单位根据学生工作需要实行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其他人员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人员按学校作息时间考勤;实行工作任务制人员按教学、科研任务安排和学校、所在单位规定的集中活动时间考勤。

(三)教职工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和登记。各单位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管理细则。

二、请假规定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到岗的,必须提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以下各类请假,凡7天以上的假期,在计算请假天数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应连续计算。

(一)事假

1.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公休假或寒暑假处理个人事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请假期限1次一般不超过1个月,一个考核年度内的请事假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

2.请假7天以下(含7天,下同)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7天以上、30天以下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30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研究通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校领导审批。其中,处、科级干部请假7天以上的,须经组织部会签后再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审批。

3.因私出国(境)请假14天以下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4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研究通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校领导审批。其中,处、科级干部请假的,须经组织部会签后再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审批。

4.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护的,经批准,在7天以下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5.事假处理

(1)连续或月累计事假达到8天,扣发半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天的,从第9天起,其列入工资基金的工资(含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教护龄津贴及纪检办案人员补贴)按日减发。

(3)连续事假或月累计事假达到15天,扣发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简称“岗位津贴”,下同)和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执行第5条第(2)项规定。

(4)考核年度内,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发年终考核奖和晋升薪级工资。

(二)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向所在单位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材料,在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因患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事先打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请假手续;临时性、短时间的请假,须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并得到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2. 教职工请病假14天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14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附上医院证明报校人事处审批,其中请假时间在30天以上的需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研究通过;处、科级干部请假14天以上的,须经组织部会签后再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审批。申请长期病假一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列入长期病假管理的人员必须在每年8月31日前提交下一学年度的请假申请材料。

3. 病假处理

(1)连续或月累计病假达到15天,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同时,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连续或月累计病假达到15天,扣发半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②连续或月累计病假达到30天,扣发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③连续或累计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6个月的,每达到30天,扣发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连续或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加扣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3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加扣本人基本工资的20%。

(3)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请病假、事假超过1个月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4)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发年终考核奖和晋升薪级工资。

(三)产假

1. 女教职工凭准生证向单位申请产假,产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并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教工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天照顾假)。产假不分期使用。

2.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者,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按病假处理。

3.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晋级等。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休假期间工资及有关奖金停发。

(四)婚假

1.教职工请婚假应凭结婚证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2.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给予婚假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给予婚假15天。婚假原则上不分期使用。

3.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期内,工资照发。

(五)丧假

1.教职工请丧假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2.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配偶父母死亡的,可请丧假3天;需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适当路程假。

3.教职工在批准的丧假期内,工资照发。

(六)探亲假

我校属于享受寒暑假单位,按国家规定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教职工探亲路费按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执行。在探亲结束后的15天内,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七)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3天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报。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假。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教职工在工伤假期间,国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普惠性工资项目照发,其他计件或计量部分的工资可停发。

(八)带薪年休假

我校属于享受寒暑假单位,按国家规定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旷工及其处理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3.进修、访学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集中活动的。

5.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的。

6.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8.实行坐班制人员,迟到时间在10分钟以内的,月累计每达到5次视为旷工半个工作日;迟到时间超过10分钟的,月累计每达到3次视为旷工半个工作日;单次迟到时间达到2个小时或早退的,视为旷工半个工作日;单次迟到、早退时间达到4个小时的,视为旷工1个工作日。

9.实行工作任务制人员,工作时间离开福州本地7天以上的必须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去向,如因自行离开,学校或学院有工作任务布置而无法及时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二)旷工处理:旷工半个工作日,停发半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1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和半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和全额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所有工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必要时予以开除处分。

四、考勤管理

(一)各单位要把落实考勤规定作为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学院党委书记或部门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统计上报工作。各单位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管理,实事求是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和报送,凡存在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教职工的考勤结果是人员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直接挂钩。各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日常考勤登记和管理,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填报完整的《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情况表》(见附件1),经第一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人事处,其中机关党委所属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表应于每月3日前交至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汇总统计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人事处。未按时报送考勤情况的单位,第一次将向全校予以通报,第二次将停发该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经办人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三次将停发该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经办人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如有教职工因公外出(含因公派学习、进修、访学、挂职、借调、汉语教学等)时间超过30天的,单位报送的《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情况表》应予以注明,并附相关文件给人事处备案,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将由所在单位承担。

(四)教职工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见附件2)办理请假手续,凡按审批权限需要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审批的,申请表必须一式2份,学校职能部门审批签章后返还1份给教职工所在单位。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批签章的,请假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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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则

(一)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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