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证是用于证明狗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很多城市不准养烈性犬,狗肩过高也不准养,所以以前专门有群打狗队,你要是养条宠物狗那得办养犬证,就是带去检查身体,一年办一次,和汽车年检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飞机、火车)等带宠物必须出示养犬证。那么最新防城港养犬管理条例全文,防城港养犬证在哪办呢?
一、防城港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防城港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犬类管理 , 防止狂犬病发生 ,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港口、机场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养犬区 。
第三条 在禁养犬区内因科研、警卫等特殊需要养犬的 , 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 领取《犬只准养证》后方能养犬 。
在禁养犬区外的其他区域养犬的 , 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领取《犬只准养证》后方能养犬 。
第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 , 必须圈养或者栓养 。禁止携犬入公共场所(杂技犬例外) 。所有准养的犬只 , 犬主必须遵照当地兽医防疫部门安排 , 定期将犬只集中到指定地点 , 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免疫后发给免疫证 , 每年免疫一次 , 证件过期无效 。每次免疫按规定在犬耳作标记 。
第五条 疫区和非疫区之问建立联防 , 防止狂犬病扩散 。
凡经批准采购的实验犬或其它用犬以及从外地来我区的船只、养蜂或其他职业的公民携带的犬只 , 必须取原地畜牧兽医部门的《健康检疫证》 , 并于入境后五日内向公安部门申报备案 。
外贸、供销、商业部门、集体或个体户等应凭有效《犬只免疫证》、《健康检疫证》(在禁养犬区交《准养证》) , 收购活犬(犬皮凭耳标) 。无证鲜犬肉不准上市 。
交通部门凭兽医《健康检疫证》办理托运 。
第六条 所有《准养证》、《免疫证》和《健康检疫证》等各种证件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或买卖 。证件损毁或遗失时 , 应向发证机关书面申述原因 , 申请换发或补发 。
犬只死亡、出卖(或宰食) , 犬主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交回所有证件 。
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犬只准养汪》时可以预收狂犬病免疫费 , 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犬主主动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的 , 凭免疫注射证明办理预交的狂犬病免疫费退还手续;不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的 , 预交的狂犬病免疫费不予退还 , 用于强制免疫或者捕杀违章犬 。
第八条 无《犬只准养证》、有效《免疫证》和免疫标志的犬只 , 均属违章犬 , 一律视为野犬 。所有野犬及违章犬 , 城市(含县城)由公安部门随时或定期组织捕灭 , 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灭 。
捕杀违章犬所需费用由犬主承担 。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控制犬患的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供应人用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毒血清 , 进行预防注射、伤口处理、犬防知识宣传 , 以及开展疫情调查和犬制食品的卫生监督 。
公安部门负责对县以上城市(含县城)养犬的审批登记 , 组织处理违章养犬 。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供应犬用狂犬疫苗 , 制发犬防工具 , 实施城乡犬只免疫并标记 , 进行家畜狂犬病疫情监测 , 处理被咬伤的家养畜、禽和进出口犬只的检疫和免疫工作 。
第十条 贯彻执行本暂行办法成绩显著者 , 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者 , 如情节较轻 , 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治安处罚 。情节较重或所养犬只致使他人伤、残、死亡的 , 犬主须承担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 触及刑律的由政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 在狂犬病发生的地、市、县乡要设立有卫生、农牧、公安等部门参加的控制犬患领导小组 , 负责抓好犬患预防控制工作 。发生狂犬病疫情时 , 必须采取紧急灭犬措施及其它临时措施 , 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自治区批准之日起实行 , 过去颁布的《布告》、《通知》与本暂行办法有出入的 , 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
二、防城港养犬证在哪办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