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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养犬管理条例全文(泸州养犬证在哪办)

发布时间:2023-11-09 05:52:44

养犬证是用于证明狗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很多城市不准养烈性犬,狗肩过高也不准养,所以以前专门有群打狗队,你要是养条宠物狗那得办养犬证,就是带去检查身体,一年办一次,和汽车年检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飞机、火车)等带宠物必须出示养犬证。那么最新泸州养犬管理条例全文,泸州养犬证在哪办呢?

一、泸州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限养区犬只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4]1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城市限养区犬只长效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月23日

泸州市城市限养区犬只长效管理工作意见

为加强我市城市限养区犬只长效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城市限养区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为原则。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单位长效管理的工作职责;明确养犬登记、备案、年检、防疫等日常管理及无主无证犬只、狂犬处理捕杀等工作措施的落实;使养犬登记率达到95%,犬只免疫率达到95%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泸州市城市限养区犬只长效管理工作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泸州市限养区犬只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市犬只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方案要求,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协调机制,落实经费保障,确保犬只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限养范围: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

(二)实行限养许可: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养犬;

(三)落实办证制度:限养区养犬的《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分别由公安部门、畜牧部门统一制定,统一由居住地派出所和畜牧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发证;

(四)强制犬只免疫:限养区养犬户必须定期到辖区畜牧部门规定地点为所养犬注射狂犬病疫苗、进行检测,取得畜牧部门发给的犬只免疫证明(标志)和检测证明;

(五)适时组织捕杀:限养区内发现伤人犬、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犬,应立即依法灭杀,尸体作无害化处理;对流浪犬以及多次劝导和制止仍然违法或无证养犬的,应强制暂扣犬只。

四、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1. 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限养区犬只长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管理工作方案,落实限养区犬只管理工作责任制;

2. 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小区公告栏、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向群众宣传依法文明养犬、狂犬病预防控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宣传工作;

3. 督促辖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基础设施、库房、演艺、林业等部门及公民个人确需守护犬、演艺犬、导盲犬的应依法到畜牧防疫站办理犬只免疫手续后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或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备案;

4. 各小区物业管委会、社区、居委会要配合辖区派出所做好住宅区内犬只的登记、统计工作,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应督促物业小区管委会、社区、街道办(居委会)收集好各住宅小区养犬户信息后到各辖区派出所统一办理“犬只准养证”,要彻底摸清住宅区犬只的品种、数量和办证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格执行检查住宅小区饲养犬只的“动物免疫证”和“犬只准养证”管理制度;

5. 加强城市限养区犬只专项集中综合整治。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城管、卫生、畜牧等部门组建一支捕杀流浪犬行动队,并配备专用捕灭犬工具,负责针对一些“犬患”突出的城区公共区域和场所开展不间断的巡查工作,及时制止市民非法携带大型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城区绿化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教育或处罚,及时查处违法养犬和对流浪犬、狂犬、伤人犬的捕杀,并做好对捕杀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6. 设立流浪犬收容处置场所。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城市远郊区建设流浪犬的收容处置场所,及时对流浪犬、大型犬、无主犬进行收容处置,对带病犬、禁养犬、野犬、大型恶犬及时进行灭杀、免疫清毒、掘地深埋等;

7. 负责督促卫生部门加强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领域的监管,及时查处假劣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控制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

8. 负责督促财政部门大力保障涉及犬只长效管理中行政执法、人工工资、收容场所建设、收容犬饲料、捕犬装备、巡查车辆、证件办理、及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并纳入预算。

9. 四个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制定相应的犬只长效管理工作方案。

(二)市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城市限养区犬只长效管理宣传和狂犬病预防控制有关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

1. 负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犬只长效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2. 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城市限养区犬只管理工作。

(四)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为泸州市限养区犬只管理长效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职责:

1. 负责指导各区县公安机关对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办理《犬类准养证》等日常管理工作;

2. 负责督促各区县组织一支由公安、城管、畜牧、卫生等部门组建的捕杀流浪犬行动队,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养犬和对流浪犬、狂犬、伤人犬的捕杀;

3. 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对捕杀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五)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

1. 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城管局对城市限养区相关人员纵犬进入公共场所、绿地,犬只随地便溺等破坏环境卫生和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劝导和制止;

2. 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城管局查处养犬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对日常查处中发现违法养犬的,应告知及督促犬主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3. 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伤人犬、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犬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捕杀工作;

4.配合公安机关对城市限养区内流浪犬、伤人犬、狂犬、大型犬等进行集中捕杀;

5. 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对捕杀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六)市卫生局:

1. 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各区县卫生局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开展人间疫情监测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

2. 配合公安机关对城市限养区内流浪犬、伤人犬、狂犬、大型犬等进行集中捕杀;

3. 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对捕杀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七)市畜牧局:

1. 负责对犬类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进行登记、核发《犬类免疫证》(免疫标志);

2. 负责对犬类进行检测,核发检测证明;

3. 负责查处城区犬类交易市场内犬只无免疫证明交易行为,对城区开办犬类诊疗场所无免疫检疫证明的犬只进行查处;

4. 负责审核批准在城市的远郊区设置和开办犬类养殖场所相关手续;

5. 负责狂犬病疫苗的统一订购和供应,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的违法行为;

6.负责做好动物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与卫生部门沟通疫情信息;

7. 主要负责在城市的远郊区设置犬类收容场所,对捕杀的犬类进行无害化处置;

8. 配合公安机关对城市限养区内流浪犬、伤人犬、狂犬、大型犬等进行集中捕杀。

(八)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1. 负责督促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做好小区内违规携犬敞放、宠物随处便溺等情况进行登记、通报、清理;

2.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居民小区内犬只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九)市财政局:

1. 负责大力保障涉及犬只长效管理中行政执法、人工工资、收容场所建设、收容犬饲料、捕犬装备、巡查车辆、证件办理、及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等经费;

2. 负责将涉及犬只长效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3. 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将城市限养区犬只长效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市工商局:

1. 负责对取得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行政许可的经营户核发营业执照;

2. 负责监督管理犬只合法市场内的交易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把养犬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全力配合,形成合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城市限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加强对城市限养区犬只长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制定具体的长效管理负责方案,要将工作责任、工作措施落实到镇(乡)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督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限养犬只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的村(居)民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工作,对本辖区内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对犬只底数、办证等情况要适时掌握,并及时向市城市限养区犬只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治理违规养犬等情况,确保长效管理养犬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措施,抓好长效管理。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制定犬只管理的长效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到教育自纠与依法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建立犬只管理网络体系,根据工作实际,针对本地区一些“犬患”问题突出的区域和场所,组织力量对违规饲养犬和流浪犬开展收容工作;对伤人犬、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犬坚决进行捕杀。各区、县应从有关部门抽调力量成立流浪犬捕杀行动队,并落实相关经费,切实抓好对流浪犬、狂犬、伤人犬只收容捕杀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集中整治。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制定犬只管理工作宣传方案,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社会宣传栏、社区黑板报、宣传窗、横幅等宣传工具,全方位、多层次地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犬只管理法规、规章、狂犬病防制知识。并通过张贴公告、散发公开信,向养犬户发养犬须知等方式,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依法管犬、养犬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养犬户形成自觉登记、办证、文明养犬的习惯。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适时开展犬只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和集中捕杀行动,确保犬只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公安、城管、畜牧、卫生、财政、工商、住建、宣传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把犬只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及时报送信息,加强目标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将联系人、联系电话上报市公安局,每月底前,各地、各单位将组织实施、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图片报市犬只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开展治理期间市城乡环境整治办公室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犬只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并监督考核。检查以城市城镇街道所在地为主,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区县人民政府和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检查结果纳入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二、泸州养犬证在哪办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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