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局医疗费管理制度(一)

XXX局医疗费管理制度 (一)、医疗费享受对象: 医疗费享受对象为:xx系统内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在职干部职工,办理提前离岗退养人员。 (二)、医疗费管理原则:医疗费管理总的原则是:参照国家医疗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实行门诊费用核定基数,包干使用,逐月发放,节余归已,超支不补;住院费用确定限额,比例报销;重大病症,特殊处理。医院是指镇医院、县医院、县中医院。因公外出和法定假期在外地急诊住院的必须电告单位,经批准的可以比照在县住院的办法报销住院医疗费。 、门诊费用:门诊是指定的医院门诊。核定基数标准:离休人员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和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核定基数,工龄在以上的,人平定补元,月平定补元;至的,人平定补元,月平定补元;至的,人平定补元,月平定补元;至的,人平定补元,月平定补元;至的,人平定补元,月平定补元;(含)以下的,人平定补元,月平定补元。门诊费由各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 、一般性住院费用:一般性住院费用实行限额比例报销。其标准为:离休干部单位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单位报销%;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实行限额、比例报销。即:工龄在(含)以下的,按%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元;工龄在至的,按%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元;工龄在至的,按%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元;工龄在至的,按%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元;工龄在至的,按%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元;工龄在以上的,按%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元。 、重大疾病住院费:重大疾病是指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癌症、器官移植、脑管意外导致神志不清、肢体功能障碍等重大疑难病症。离休干部据实报销。其它人员,住院费超限额部分经县局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单位报销%,个人负担%。 (三)、具体办法: 、xxx局成立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医疗费实行管理。其组成人员由分管机关的局领导为组长,分管计财工作的局领导、分管人教局领导副组长,计财、人教、党办、办公室、征收、管理、稽查等股室(局)负责人为成员。 、凡需住院治病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在职干部职工(含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必须先提出住院治疗申请,经xxx局医疗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并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不经批准,不予报销医疗费。凡住院者,应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病愈后凭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收据报销医疗费。重大疾病可先借款,出院后结算。 、一般性住院,如需做费用较高的病情检查(如做CT、核磁振检查等),必须经xxx局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检查,否则,其检查费用不予报销。 、凡生病住院的干部职工,如需价值较高、或进口高档的滋补药品,必须经县局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开药,否则,其滋补药费不予报销。 、经xxx局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认定为公伤者,其医疗费用全部由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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