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一)

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假期不包括全国节、纪念日和公休日。
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在职职工。
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严格考勤管理,确保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
五条 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认真履行职责。

二章 假 期

六条 本所职工按规定享有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七条 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不另增加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安排职工休假。
(一)所级领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度内工龄满(含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学龄,以下同)的职工,每可休假天;处级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工龄满而不足的职工,每可休假天;其他职工,每可休假天。
(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
(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度使用。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经所人事劳资处同意,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迟到下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迟。
(四)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当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五)在本度内事假累计天以上或病假累计天以上者,或因疗养、休养等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六)由未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入的职工,上半调入的,当可享受休假,下半调入的,从二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职工,如本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
八条 婚假。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假期延长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九条 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日,并给予男方日护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不满个月流产的,给予天至天的产假;怀孕满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天产假。
十条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十一条 探亲假。本所正式职工凡工作满1,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岛,在休假期间又无法团聚的,从下一度开始,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天 。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探亲一次的,两给假一次,假期为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给假一次,假期为天。
(四)当享受休假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时间不够的可以补足。
(五)留学时间在三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一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个月,特殊情况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个月。非公派的,探亲假不超过个月,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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