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一)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小学实行 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
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转学条件:()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报教育中心审批。()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级。
三、借读
、借读条件:()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借读手续:()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报教育中心审批。
、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借读管理:()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 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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