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一)

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对全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充分发挥旅游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旅游强县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须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体现特色、科学保护”的原则,以规划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地方特色,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条 鼓励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丰富旅游产业的文化内涵,促进“吃、住、行、游、购、娱”的协调发展。

四条 旅游开发项目须符合以下规划(办法)的要求:

(一)《xx县县域总体规划》;

(二)《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xx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XX-)》;

(四)《xx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规划(XX-)》;

(五)《xx县风景与旅游管理办法》;

(六)其他应符合的有关规划。

五条 旅游资源开发由县政府统一管理。县发改委负责对全县旅游资源、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开发建设和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全县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六条 严格旅游项目开发报批程序。旅游项目报批按资金来源性质和规模实行备案制、核准制和审批制。

(一)内资旅游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经县发改委备案后,由业主到旅游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旅游项目实行核准制。业主须先行办理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旅游规划意见、环评批复等,并编制项目核准报告报县发改委核准。涉及风景名胜区、文保单位、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开发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形成项目核准报告后,报县发改委核准。

(三)政府资金投入的旅游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具体按《xx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条 强化旅游项目招商管理。旅游对外招商项目必须符合《xx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xx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规划》,并经县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外推出。其他部门及乡镇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招商项目。各部门、乡镇(开发区)签定旅游招商意向,须符合旅游开发的各项规划与办法,并征求县风景与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八条 加强旅游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旅游、建设、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对竣工的旅游开发项目实施综合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准予营业;对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过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营业。

九条 旅游景区(点)门票的申报或调整,报县物价部门审批,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或调整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征求县风景与旅游主管部门意见。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景区(点)不得发放《收费许可证》。

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实行有偿使用。风景名胜区实行“以景养景、以旅促旅”的办法,按照《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征收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后确定,具体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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