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镇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一)

镇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推动我镇科技兴镇工作发展,根据《祁门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施实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里镇科技发明,科技成果的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三条 镇科委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四条 平里镇科技发展,科技成果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五条 镇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为镇科技奖的候选人。
六条 镇科技奖是平里镇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七条 镇科委负责镇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
二章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八条 镇科技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工益、重大工程、技术合作及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技术发明项目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科技合作项目,是指县外、境外科技专家、工程技术人员,通过技术开发、科技培训、科技交流等的科技合作,对平里镇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科学研究项目,在自然科学领域有新发现,研究方法和手段有创新,对推动科学发展有较大影响以及在我县主要是指运用科学理论开发应用研究,对工业、农业、重点产业发展及生态环境改善具有前瞻和指导意义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
九条 镇科技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
、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 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学研究中,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在解决实验技术难点上做出创造性贡献。
十条 镇科技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十二条 审报镇科技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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