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一)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一章总则
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先进模范作用,更好地激发全市人民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党政工应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三条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三进行一次(遇浙江省和全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份一般不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在市劳动模范评选间隔期间,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经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可直接授予舟山市劳动模范称号。
二章评选组织机构
四条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渔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督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研究提出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调工作。
五条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六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阶层人员。
七条市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于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各行各业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违反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基本国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行一票否决。
八条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九条市劳动模范评选名额要严格控制,重点向一线倾斜。每次评选的具体名额及分配由市委、市政府另行确定。
四章评选原则和程序
十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推荐,接受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进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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