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适应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条公司住所:


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营业执照审批为准)。


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额
、xxx
、xxx
、xxx
、xxx
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十三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
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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