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一)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一条 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二条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三条 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不准爆破."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四条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五条 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六条 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七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八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十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流畅通,并严禁人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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