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为规范居民管理活动,提高居民素养,规范居民行为,建设文明、平安、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社区是单位型社区,是依法设立的居民自治组织,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是准社团法人。
三条、社区设居民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下设离退职工办公室、民政民调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劳动保障工作站、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站与居民小组等部门,对所辖居民、相关事务进行具体管理、服务活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接受地方政府与公司的管理、指导;社区法律顾问负责社区法制宣传、法制管理与监督以及居民的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条、凡居住在社区的常住、流动人员,均接受居委会的统一管理。
五条、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常住、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与登记、备案等工作。
六条、公司机动、物业、公安、信访协助社区委对居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根据社区的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社区民调室接受公司民调委管理与指导,专事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二章 居民权利、义务
七条、社区居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有权参与社会、社区的政治活动。
八条、社区居民享有私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犯其财产权。
九条、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有权自发组织民间组织并开展活动,但必须合于法律与地方政府、社区管理规定,接受国家、地方、社区管理。
十条、社区居民有权参与社区民主管理活动以及社区、民间组织组织的各项合法有益活动。
十一条、社区居民有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评选、评比并接受奖励的权利。
十二条、社区居民有权对社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批评、举报、控告、建议。
十三条、社区居民必须服从社区的统一管理,模范遵守居民公约与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四条、公司有关社区发展规划、建设等决议、决定、实施方案,作为社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必须遵守。
十五条、社区居民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确保和谐相处,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有害社会公德与社会风化、有害社区管理与建设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反动xx组织。
十六条、社区居民不得在社区内从事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不得将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七条、社区居民不得侮辱、谩骂、殴打社区工作人员,不得借酒滋事,干扰、破坏社区和公司各项管理活动,不得哄闹、冲击、打砸办公场所与设施,不得影响、破坏公司一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合法经营业活动。
十八条、社区居民不得拉帮结伙、聚众或煽动闹事、非法聚会、越级上访、破坏社区环境与建设,不得破坏社区管理工作秩序与社区公设施,不得阻挠、妨害社区管理工作。
十九条、社区居民有维护社区设施完好确保一切社区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保护社区环境、保障各项制度贯彻实施的义务。
二十条、社区居民有义务实施计划生育,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在行使各种权利时不得构成对他人的妨害,对民、商事等争议接受调委会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的必须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