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请销假管理制度(一)

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干部纪律性,增强集体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主任批准,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有医院诊断书或请假条,由所在单位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
、根据新政办[]号文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限满十的,工资照发;
⑵工作限不满十的,发本人工资%,或扣工资总额%。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⑴工龄满三十的,工资照发;
⑵工龄满二十的,扣工资总额的%;
⑶工龄满十的,扣工资总额的%;
⑷工龄不满十的,扣工资总额的%。
、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七个月不计算工龄。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职工可凭疾病证明享受护理假,男女双方全累计各不超过天,须向办公室领导按程序请假审批,将证明和假条转政府办公室备案。
、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由办公室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备案。
、全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全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计发。终考核不予评为优秀。
、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管理制度
根据新政发[]号文规定:在机关工作满一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职工探亲配偶的,每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给假一次,假期为天。如有特殊情况,当未探亲可给假一次,假期为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给假一次,假期为天。八一次探亲假,假期为天。
、探亲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领导审批,转政府办公室备案。假满后进行销假,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按劳薪字[]号号文有关规定:职工与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职工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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