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一、建立三级承办制度,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由局长统一领导,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各科室根据主管领导批办意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科室负责人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由局办公室负责议案、建议和提案的签收、清点、登记工作。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按有关程序退回区委、区政府办。
三、对于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区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区政协重要提案,在一个月内,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会同会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同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并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审定。
四、对于本单位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由局办公室制订办理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五、办理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要加强与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代表与委员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对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解释清楚。
六、对区人大代表议案、区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和区政协重要提案,其答复意见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后由本局答复。
七、答复应做到内容有针对性,态度诚恳,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按照《深圳某南山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细则》要求的格式打印,并以我局正式函件印发。
八、时限要求。
作为主办单位,承办科室应在交办之日起二个月内,在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报分管局领导和主要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将回复送达代表或委员,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确因问题复杂在二个月内不能答复的,应事先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办说明理由,但正式答复最迟不超过四个月。作为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
九、承办议案、建议和提案件以上的,由局办公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
十、所有议案、建设和提案办理完后,应在一周内交局办公室存档。
十一、办理答复工作的质量纳入科室终考核。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科室负责人、办理人员当不得评为优秀。
(一)工作草率应付,办复质量差,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意见较大的;
(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
(三)承办人员不负责,遗失议案、建议或提案文本的。
(四)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五)不及时报送书面总结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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