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矿务集团创业型人才奖励暂行办法(一)

矿务集团创业型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一章总则
一条为鼓励和吸引集团公司员工创大业、创新业,促进集团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把企业做大、做强,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创业型人才是指具有开拓创新和创业精神,通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扭亏为盈、盘活资产等创业实践,为集团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集团公司员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是单位或集体创业,也可以是个人创业。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创业不得从事上级明令禁止的关联经贸活动。
三条奖励原则
、内部创业与外部创业并重原则;
、重业绩、重增量效益原则;
、谁创效益、奖励谁原则。
四条奖励类型
、带头投资新创办经营企业的;
、增加盈利的;
、利用闲置资产承包、租赁经营,盘活资产的;
、组织劳务输出减轻企业负担的;
、通过资本运作、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明显效益的;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等。
二章奖励标准
五条集团公司鼓励职工创业发展,对直接创业者及相关创业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新增规模
、新办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安置集团公司富余人员,用工一以上,实际平均月工资在 元以下的按每人一次性奖励元;实际平均月工资在 元以上的按每人一次性奖励 元。积极鼓励企业员工个人投资创业, 企业员工自办创业项目,安置分流集团公司富余人员的,根据其对集团公司的贡献大小,由集团公司研究进行一次性奖励。
、新办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不控股的企业)盘活资产(大于 万元)的,上交管理费(或租赁费)小于折旧与土地使用税之和的按上交额的%奖励;上交管理费(或租赁费)大于折旧与土地使用税之和的按上交额的%奖励。以上受奖项目必须实现有现金流量保证的利润,其利润率必须大于投资资金成本,否则不得享受新增规模奖励。考核期内应收帐款余额超过利润总额部分以及存货余额大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部分均视同亏损。
二、新增效益
新办企业或项目投入运营后的一内上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比例奖励:
工业产品类:%;农业产品类%;商业贸易类%;技术服务类%;通讯软件开发类%;证券经纪类.%。
三、对外输出人员
向集团公司外部输出富余人员按每人每 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执行薪制的矿处级领导对外输出人员奖励按薪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四、扩占外部煤炭资源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奖励按下述公式计算: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奖励基数×资源级差系数×资源权利系数
、奖励基数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 万吨- 亿吨的,奖励基数 万元;- 亿吨奖励基数 万元(含 亿吨);- 亿吨奖励基数 万元(含 亿吨); 亿吨以上奖励基数 万元。
、资源级差系数(略)
、资源权利系数
()探矿权系数为.;
()已享受过探矿权奖的其采矿权系数为.;
()直接取得采矿权的其采矿权系数为.。
上述资源必须经集团公司论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立项,否则不得享受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执行薪制的人员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奖励按薪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此项适用于非薪制人员。
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六条创业型人才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或一项一议,由基层单位负责推荐、申报,申报材料经基层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经营管理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属实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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