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集邮协会印章管理制度(一)

集邮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一条 目的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市集邮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及其各县(市、区)和行业集邮协会。

三条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一、印章的刻制

、本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会长批准,由秘书长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

、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并向邯郸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印章启用应报会长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四条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本会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本会公章和秘书处公章由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分别有会计和出纳保管。

、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将本会印章带出本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秘书长同意,并经会长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会长批准,方可带离本会。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秘书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本会名称变动;

、印章使用损坏;

、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时须经会长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秘书处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五条 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凡属以本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本会公章;

、凡属业务范围内(除会费收取、接受捐助等以外)的加盖秘书处章;

、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本会业务、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印都须先经秘书处审核、会长领导批准,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后方可用印,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门备案。

、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严禁在空白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会长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会长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协议类文件须报秘书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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