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电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统计报送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31 03:32:10
电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统计报送制度

电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统计报送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以及隐患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在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应结合本站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每个月对本站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一次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每季度至少集中排查治理一次,并将排查治理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后,于下季度日前和下一月日前报当地乡(镇)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超出电站管辖权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乡(镇)政府报告。

四、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时间不超过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定专人小时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五、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对安全生产隐患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

六、电站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报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由县政府实行重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七、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责任,要追究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八、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销号。

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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