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

沈阳对低保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将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住房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符合条件家庭“三选一”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租金核减是指政府对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并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照规定给予核减租金,并向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支付核减部分租金的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保障标准:人均16平方米

  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一)面积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和平区、铁西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于洪区、浑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新民市、辽中县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法库县、康平县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

  租赁补贴人口数的计算方法为:1人保障家庭按照2人计算,2人保障家庭按照2.5人计算,3人保障家庭按照3人计算,4人以上(含4人)保障家庭按照4人计算。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每月每平米0.5元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

  实行租金核减方式的,对保障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予以核减。保障家庭人口数按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数计算。在计算租金核减额时,租金核减面积应当扣除保障家庭的私有房屋建筑面积。

  保障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核减;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的,按照16平方米核减。

  租金核减保障家庭交纳公房月租金标准:低保家庭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低保边缘家庭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7元。

  低收入家庭

  住房保障办理“五步走”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签署受理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受理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天。

  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资料起4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房屋登记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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