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
第四条 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可查清品牌规格的:
1.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包括国产和进口,下同)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
2.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规格)的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二)无法查清品牌规格的:
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本省(区、市)上一年度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第三章 涉案真品卷烟的收购、拍卖价格
第五条 经有关烟草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为真品,须依法收购的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商业企业收购价格(含税)按目录内对应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第六条 须依法收购的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收购价格,但不得低于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50%。
第七条 涉案真品卷烟的拍卖保留价,由省级烟草质检、价格管理部门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 涉案真品卷烟的销售价格
第八条 卷烟商业企业依法收购、拍得的涉案真品卷烟,须按全国统一批发价格销售。如有包装破损或滞销等情况,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05〕415号)包装破损或滞销卷烟有关规定确定销售价格。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对需作报废处理的涉案真品卷烟,由质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根据本规定,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管理规则,明确职能部门的有关权限和职责。各省级局销售、法规和财务部门,在履行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成员职责的同时,对于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出具、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报废处理等程序、依据和结果要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行业卷烟价格管理分析系统上建立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信息模块,对涉案卷烟价格信息进行管理,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按时做好每月的涉案卷烟数据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将涉案卷烟价格纳入本省价格管理工作中,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9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同时废止;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中有关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