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亮点

发布时间:2023-11-06 04:46:02

业主当老赖,拒交管理费如何是好?业委会不作为甚至侵害到业主权益怎样处理?物业公司服务太差是否有处罚?日前,我市《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已出炉,物业纠纷新问题或将可解。

珠海市法制局5月12日在官网公布了该意见稿,包括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配套设施设备,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物业的维修,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最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稿针对性很强,对业主拖欠物业费、业委会越权侵权行为、物管违规行为等都有明确的处置条款。

亮点1:诚信体系约束违规行为 故意拖欠费用将被列入“黑名单”

对拖欠物业费的问题,不少物业最为头疼。该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欠交物业费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规定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从业人员、业主以及非业主使用人诚信体系。对于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相关分摊费用的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个人诚信系统。这意味着,故意拖欠费用的业主日后或将会列入诚信系统的“黑名单”。

亮点2:明确筹备组成立程序 开发商、物业需给予经费、场地等支持

在业委会筹建中,意见稿明确了首次业主大会设定的基本程序、费用分担、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大会社团组织登记制度等,并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备案职责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担等。

对资金问题,意见稿还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街、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而对于开发商、物管企业不配合的情况,意见稿指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之日起七日内向街、镇提交业主清册。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七日内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而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街、镇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七日内向街、镇提交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清册等资料。

亮点3:业委会违规或被解散 筹备组人员、委员条件有严格限制

对业委会的监管,意见稿也列出了专门的条款。意见稿规定,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镇应当每年定期对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业主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业主委员会有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行为的;对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并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街、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散原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意见稿还对业委会筹备组人员、业委会委员条件有严格的限制,有违建、拖欠物管费或与物管企业有经济利益往来的人员都一概不能入选。

亮点4:加强物管自律性监管 被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参与招标

对物业企业监管方面,意见稿还引入了处罚条例,规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

受到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六个月、一年、二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受到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六个月、一年、二年内不得聘用在特区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延伸阅读:缘何要立新规? 物业管理新问题 亟需新规来明确

市法制局网上还公开了关于《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内提到《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颁布施行以来,随着物管法等条例颁布实施,以及物业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已不能满足目前实际的需要,对于某些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办法存在法律空白,如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仍未完成换届选举;发生合同期限内经业主大会决定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撤离小区,使小区管理出现“真空”等等情形,这些新情况该怎样处置都需要新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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