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最新版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解读

围绕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如何加快建设水生态文明,使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如何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如何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合理开发?近日,《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通过,自6月1日起实施,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回答。

背景:新修订满足新要求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特别是“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新思路,赋予了新时期治水新内涵、新要求、新任务。

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依存度越来越高,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水资源浪费等水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破解水安全问题的水资源管理、水权制度等体制机制尚未健全,水利改革任务十分艰巨。2006年3月我省出台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已难以适应当前水资源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省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亮点:热点问题法治引领

新修订的《条例》把河湖长负责制、水权制度等水生态文明建设内容从工作要求固化为法规要求。

为了使水权制度改革于法有据,指导和促进水权试点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推行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目前,我省被列为全国7个水权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我省的水权改革工作正稳步推进。

江河湖泊是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保住达标水质不恶化,坚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之路,创新河湖管护体制机制,深入实施“河长制”,《条例》将此内容写入其中,充分发挥法治引领作用,第五条规定:“全省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体系,实行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河湖长负责制。”

在水资源水质保护方面,我省强化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补充了作为饮用水水源水库的禁止行为,以及建立健全封山育林制度相关内容并规定:“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办畜禽养殖场和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未来:破解壁垒促进人水和谐

本次修订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为主线,《条例》由原来的46条增加至63条,增设了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专章。补充完善了水资源管理“四项制度”,分别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在合理开发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方面,《条例》补充完善了四方面的规定,既有利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加强监督检查,是确保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严格保护和厉行节约的重要监管措施,为此《条例》强化了监督管理措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以贯彻执行新《条例》为契机,把水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认真落实‘365行动计划’,不断加大水利重点领域改革攻坚力度,破解制约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屏障和壁垒,促进人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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