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新规定

从5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开始施行。这是宁夏首部针对农村扶贫开发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宁夏扶贫开发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据了解,从“三西”扶贫开始,宁夏目前已减少贫困人口290万人,到2018年建档立卡的58万贫困人口将全部脱贫。但长期以来扶贫开发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进,未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今年3月宁夏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对贫困户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给予补助或者贷款支持;对扶贫对象创业的,在项目、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支持。另外,宁夏还将重点对农村贫困户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给予免费和补助;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给予家庭扶贫助学补助;接受技能培训或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生活费补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的农户提供救助;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实施扶贫项目和就业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并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根据《条例》,经考核验收按期或者提前实现脱贫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享受的扶贫优惠政策可以保持不变;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脱贫的,主要负责人将被问责。

据介绍,条例对农村扶贫开发措施进行了全景式的规定,主要内容涉及精准扶贫、整村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技能培训等内容。针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拟确立了7个方面的措施:明确农村扶贫开发的原则、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和标准,规定贫困村和贫困户的确认程序;突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明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的相关内容;规定农村扶贫开发各项具体措施;规定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内容;规定监督检查,包括人大监督、审计、财政监督、绩效考核等;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宁夏要在2018年实现现行标准下的58.12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00个贫困村全部销号、9个贫困县全部摘帽。实现这一任务,时间紧、任务重。

条例规定了贫困户、贫困村的确认程序,并特别规定了复核的程序和要求,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权益,提高扶贫的精准度。条例要求,“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脱贫标准,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定期进行核查,实行动态管理”。

条例突出规划引领作用,避免扶贫开发项目安排中的随意性,实现扶贫资源的有效整合,保证扶贫开发按规划、计划顺利进行。同时,条例规定,要建立权力、责任、任务、资金“四到县”工作机制,把主动权、决策权交给县(市、区),并规定“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扶贫开发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列入脱贫计划的,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脱贫的贫困县、贫困村,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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