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质量促进条例草案解读

自2010年深圳首次提出“深圳质量”概念以来,“质量引领”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追求,而深圳还将进一步动用特区立法权将深圳质量的建设纳入法制轨道。记者昨日获悉,九易其稿的《深圳经济特区质量促进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24日在其官网(http://www.szrd.gov.cn/)公布这部近万字的法规草案全文,向社会各方面征求立法意见。

建立深圳质量指数并纳入地方统计

《条例》草案共有90项条款,其中用了六个章节,分别从经济质量、社会质量、城市质量、文化质量、生态质量和政府服务质量等六个方面细化了“深圳质量”的内涵,主要是总结和提升了深圳近年来探索推进质量型增长、内涵式发展的实践做法。

为了由“虚”入“实”,《条例》草案专章提出了一系列深圳质量建设的保障措施,包括:建立深圳质量大数据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完善以市长质量奖为重点的质量奖励制度,每年对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项目给予奖励;建立和完善深圳质量指数,将核心指标纳入地方统计,建立测评和发布制度;建立深圳质量发展报告制度,分析深圳质量发展现状、问题,研究对策,提出建议并定期发布;建立涉及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强化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质量问题发现和处理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跟踪评价、社会公示、全民参与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建立质量管理高层次人才队伍。

建立深圳标准六大制度

保障措施中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质量和标准的关系,强化了“促进深圳质量应当以国际一流标准为标杆”的理念。《条例》草案提出,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测评、咨询、培训及质量保险等服务,构建支撑深圳质量深圳标准建设的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质量、标准、计量等科技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标准研究服务机构建设,提升标准研究和服务能力,推进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政府采信和国际互认,提高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计量等集成配套服务能力。

为完善深圳标准工作体系,《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六大制度,即深圳团体标准管理制度、深圳标准自我声明和公开制度、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制度、深圳标准认证制度、深圳标准标识制度和深圳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实现标准、质量、品牌、信誉相衔接以及政府、社会组织、技术机构和消费者相衔接的质量促进工作体系。

乱用深圳标准标识将被重罚

“深圳标准”一旦形成便要严格执行并且不能乱用其标识。《条例》草案规定,产品、建设工程或者经营性服务获得深圳标准认证后不符合深圳标准要求而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将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被撤销认证证书。而如果是未经深圳标准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将处十万至五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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