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度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环境保护部与我省签定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全省各市县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2015年水平,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较2013年下降3%;海口、三亚、儋州完成国家地级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任务,全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22万吨和8.77万吨的总量控制目标以内。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各市县政府严格落实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控部门分工协同工作机制,营造全民参与、全社会防控大气污染的良好氛围,按时完成年度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完成国家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量化考核任务。

二、年度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切实淘汰燃煤小锅炉。

8月,海口、三亚、儋州限期完成建成区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其他市县底完成淘汰;全省范围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质监局)。

2.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实施华能东方电厂2#、3#机组和华能海口电厂8#机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指导督办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完成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碱回收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2#生产线烟气脱硝系统改造,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低氮燃烧项目改造。(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3.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制定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胶合板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废气综合治理项目完成率争取达到50%。(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保厅)

开展石化化工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石化化工企业全面建立“泄露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料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商务厅)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质监局)

4.积极控制城市扬尘污染。

(1)制订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规范性文件。

制订印发有关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文件,明确建筑施工单位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要采取的相关措施,落实市县政府的主体责任,要求市县级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督办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2)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控制。

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地做到施工现场100%全封闭围挡,工地堆土100%覆盖或围挡,拆除工程100%洒水。海口、三亚、儋州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其他市县全年对辖区重点建筑施工现场不少于5次的抽查。(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做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

各市县加强建成区主要街道洒水降尘,积极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海口、三亚、儋州建成区机扫率达到60%,其他市县建成区机扫率应达到50%;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及时对城区空旷地带、裸露土地带进行复绿。(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加强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运输车辆管理,建立重点路段流动检查机制,严查未实行密闭运输车辆。海口、三亚、儋州全年不少于20次的流动检查,其他市县不少于10次。(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公安厅)

5.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第4号)的要求,从4月1日起,全省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交通运输厅、海口海关)

落实黄标车限行制度,严禁无标车上路行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严查车辆“冒黑烟”现象,严禁农用车进入城区。(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公安厅)

营运类机动车无法取得机动车环保标志的,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加强环保标志管理,全省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5%,启动外省进岛车辆在本省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作,研究制定无标车、黄标车禁止入岛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出租车、租赁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景区观光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

严格落实《海南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琼环防字〔2015〕5号),全省淘汰黄标车2万辆。(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7.做好船舶、港口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投入运营;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工作,禁止向船舶加注燃油质量不达标的油品。外来船舶入岛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海南海事局)

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治理,全面推进所有港口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完成率达50%。(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8.大力推进槟榔加工污染治理。

制定槟榔木材熏烤炉灶清理和改造专项行动方案,推广符合环保要求的槟榔加工技术,引导槟榔加工行业绿色环保发展,底全面禁止槟榔木材熏烤炉灶熏烤方式,槟榔加工污染得到显著改善。(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指导督办单位:省农业厅)

9.严格治理餐饮业污染。

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海口、三亚、儋州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达到100%,其他市县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达到80%。(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加强露天烧烤的监管,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非环保乳油型农药,逐步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指导督办单位:省农业厅)

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划定秸秆禁烧区,秸秆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积极推广澄迈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鼓励各市县出台秸秆综合利用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指导督办单位:省农业厅)

积极做好环保宣传教育,严禁建成区及周边露天焚烧垃圾。(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指导督办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推广“生态祈福”,禁止在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香,积极推广使用环保香。(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指导督办单位:省民宗委)

(二)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做好结构性改革,严格落实去产能政策。

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制定一批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淘汰计划,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途径,加快化解产能过剩,倒逼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推进六类产业园区和十二大产业发展。

优化产业布局,将生产空间严格限制在产业园区内,推进六类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培育产业集群,努力提高产业竞争力。发展壮大十二大重点产业,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发展,积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建立跨区域、跨市县投资机制,推动城镇间生产分工、产业整合、园区共建。落实“互联网+”战略,实施“国际旅游岛+”计划,促进各产业深度融合、跨界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优化空间格局,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

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中心城区布局不合理的工业企业实施限期搬迁,逐步改变历史遗留的工业与居民区混杂的状况,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大力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镇域经济,缩小城乡差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指导督办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推行清洁生产,鼓励节能降耗。

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鼓励发展节能、降耗、减排的清洁生产项目。,完成第七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及验收工作,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明显下降。(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控制全省煤炭消费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稳定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通过加快推进蓄能型集中供冷项目建设等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逐步下降。(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加快清洁能源供应点建设,落实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工作,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逐步提高。(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在农村推广沼气利用,提高全省清洁能源使用率;各市县积极学习推广澄迈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减少秸秆焚烧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农业厅)

(五)逐步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逐步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大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维护,不断提高在线监测覆盖率及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加强海口、三亚、儋州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做好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镇)、重点工业园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加强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体系以及颗粒物比对体系建设,购置备用设备,提高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科学性。(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对存在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丢弃或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且整改不到位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清理。对排污超标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六)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各市县根据《海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细化符合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大气污染事故重点风险源清查,建立大气污染源风险档案;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完善省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并将其纳入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加快三亚、儋州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开展大气污染物远程输送对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影响研究;做好大气污染趋势分析,加强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警预报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

(七)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按照《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办法》,及时在政府办公区、旅游风景区及地方门户网站发布地区空气质量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督办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八)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

6月,省生态环保厅联合省财政厅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制定实施《海南省环境污染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城市不文明施工、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非法熏烤槟榔等环境违法行为,营造全民参与、社会化治污大格局,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海口、三亚、儋州同期建立地区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其他市县(开发区)10月前完成建立。(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省财政厅)

(九)落实考核制度,规范指导大气污染防治。

落实《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科学规范考核我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时组织对相关单位、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实施计划,加快任务分解。

年度重点工作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和指导督办单位要按照本单位职责确定工作重点,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2017年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报送省生态环保厅,由省生态环保厅综合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保障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调度、考核、通报机制,定期对本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调度、考核和通报。省生态环保厅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通报,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工作不力的相关部门和市县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年度计划按时完成。

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监测监控预警能力建设按时完成,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环境信息得到及时发布,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得到按时建立。

(四)营造宣传氛围,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县应通过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积极刊发大气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开辟环境保护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意义,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开通多种污染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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