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意义

发布时间:2023-11-02 14:24:07

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日前召开的*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依规治党的重大举措。此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必将对提高依规治党执行力发挥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制定和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维护党章权威和落实担当责任的硬约束。依 规治党首先是依章治党。党章总纲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党章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这是对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又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设立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部门。党章第八章规定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问责职责。贯彻和执行党章的这些规定,要求各级党委要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是必要的,但仅如此又是不够的。随着问责条例的正式颁布和施行,既 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传导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今后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那么,就将被问责。从这个角度说,问责条例的出台,也是在倒逼党内各个责任主 体在履行责任上只能做出担当的唯一选择。

其次,制定和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提高依规治党执行力的制度保障。依 规治党是依法治国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内部政党治理的主要任务。如今,中国共产党已经制定了2部准则、28部条例和若干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和通过党 内专门的问责条例,不仅改变了过去问责规定分散,解决了党政问责混同问题,整合了问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 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而且实现了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制度之间的有 机衔接,为提高其他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再次,制定和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对权责对等原则的坚持和运用,也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政党现代化理念诠释和行动证明。有 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要有规章制度依据和保障。问责条例对问责什么、谁来问责和怎样问责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失职必究、 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使党内问责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强化了党内形成有权就要担责的价值取向,击碎只想当官不想尽责的幻想,纠偏只顾争抢权 力却无人负责的现象,监督端饭碗却不干活的行为,破解只讲权力不讲责任的难题,推动严肃问责落到实处,促使党内各个责任主体各就各位,履职尽责,失责必问 成常态,在党内立下问责规矩,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实践影响。

从严治党离不开制度化问责

在中国共产党95周年华诞到来之际,*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回应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也迈出了党内问责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一步。

问责追责,治国之利器。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问责条例位阶高、效力大。根据“党内立法法”即《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7种类型。2009年发布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尽管在问责方面发挥了不小作用,但力度仍嫌不够,存在问责内容不聚焦、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而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等问题。从“暂行规定”升格为“条例”,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也表明党内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等更趋成型、更加规范,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条件。

政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单独一项制度,不可能发挥整体上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党内法规接踵修颁,全面从严治党业已进入制度化、法治化的快车道。其中,《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执政以来的首份廉洁自律“正面清单”,重在立德向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纪法分开、纪比法严的“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纠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加强巡视监督的“任务清单”,重在立威震慑。它们与问责条例一起形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群”,把党员干部“办公室内外、八小时内外”的党纪政德家风等方面要求具体化、对象化,体现了“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的战略纵深度。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但问责在制度化的同时,还应该精准化。一方面,要把握问责条例的治理重点和实践“重音”,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以及存在的紧迫问题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才能充分发挥其震慑效应。之前对湖南衡阳贿选案、南充拉票贿选案等进行的彻底调查、严肃问责,其实为实施问责条例“定了调、打了样”。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楚,问责目的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治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共性问题,以及“处处是高压线,就是从来不带电”的宽松软现象,还得以正反两方面的合力,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因此,要注意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方式,用好问责追责这件利器,不可只问后果而不问失责程度,只听舆论呼声而不问过错程度,甚至将严肃的问责制度庸俗化。

问责追责之要,在于公信力与执行力的比翼齐飞。责不在于重,而在于必行。只有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才能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首先要防止“制度空转”,特别是防止好人主义、关门主义暗行,搞“家丑不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次是强化“监督的再监督、问责的再问责”,把问责条例执行情况纳入专项巡视、监督检查等常态工作中,倒逼各级党组织把自己摆进去,瞪起眼来真问责、严问责;最后还要尽快积累形成问责案例库,促进“开门问责”,提高党内问责的执行力、公信力和精准度,既不放过不负责的党员干部,又避免问责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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