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全文

6月29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根据规定,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在制定保障性住房轮候排序计分规则时,应当考虑残疾人因素;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享受八类优惠和照顾。根据计划,《条例》将从9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全文尚未公布,以下就为大家介绍下其相关内容:

一、禁止伪造或买卖残疾人证

《条例》中规定,残疾人的监护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残疾人。并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残疾人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或者冒用他人残疾人证。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相应处罚规定。

二、规划建设残疾人康复场所

《条例》规定,市、区(市)至少建设一处符合标准要求的残疾人综合康复服务机构,社区规划建设应当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场所或者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市、区(市)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发放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

《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度精神残疾人和生活困难的精神残疾人纳入免费定期服药范围,并按照规定对其住院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三、设置残疾儿童公办幼儿园

《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残疾儿童数量、分布情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根据需要设置残疾儿童公办幼儿园。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学前教育部。残疾学生达5人以上的普通义务制教育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资源教师或特殊教育班。

《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

四、住房保障考虑残疾人因素

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并逐步提高缴费档次和标准;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制定轮候排序计分规则时,应当考虑残疾人因素,确定加分标准,并征求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意见。在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房屋。对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应当优先安排。

五、无障碍设施同步规划

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居住建筑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用机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地铁、轻轨等交通环境应当达到无障碍建设要求,候机(车、船)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特殊乘客专用座椅。

此外,视力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便利。

六、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享受以下优惠和照顾

1、进入实行收费的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动物园、文化活动中心、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享受免费或者优惠待遇,重度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与残疾人享有同等待遇;残疾人根据需要,在以上场所免费使用轮椅、获得必要的辅助性服务。

2、持专用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

3、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

4、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减半交纳移动通讯工具信息费。

5、残疾人家庭在本市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申请安装使用宽带网络设施的,按照规定减半收取网络使用费。

6、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在本市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使用固定电话的,减收固定电话费。

7、农村残疾人家庭和城镇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按规定减半交纳或者免交生活用电、水、燃气、采暖等费用。

8、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照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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