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陕西省教育厅信访工作厅领导接待日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3 15:36:20

陕西省教育厅信访工作厅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信访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领导接待日参加领导干部为厅副厅级以上干部,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协助。

厅领导接待日受理教育信访事项,是指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经电话约访或直接面见等形式,向厅领导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省教育厅处理的事项。以下事项不属厅领导接访受理范围:

1.属县(区)、市直部门或高校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未向所属县(区)、市有关部门或高校提出或已经提出尚在处理过程中的,应告知信访人先向相关部门提出。

2.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渠道解决的,应告知信访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信访事项已经“三级终结”的,应告知信访人不得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同一问题。

第三条 集体来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由其协商推选不超过3-5人代表向接访厅领导反映问题。

第四条 厅领导接访时间为每两周一次,每次半个工作日。原则上为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二下午。接待地点为省教育厅信访接待室。

第五条 厅领导接访日安排每月初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月厅领导信访接待日安排,同时在来访接待场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厅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分管工作、参加接待的相关处室负责同志)。

第六条 为妥善做好信访接待日工作,每次接待日由接访厅领导指定分管处室负责人协助其接待信访工作。厅领导接访时,参加接访处室负责人对每一件接访事项填写《陕西省教育厅信访工作厅领导接待日群众来访登记及批办单》,再由接访厅领导根据接访情况,签署具体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并按规定期限答复来访群众。

第七条 厅领导接待日实行首问负责制。每位接访厅领导既要负责接待,也要负责信访事项的处理。对不属于本人所分管的工作,可通知来访事项所涉及相关处室人员协助接待,并及时和其他相关厅领导沟通、协调,一抓到底,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八条 厅领导接待日实行限时办结制。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要明确责任和解决期限,限期解决;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要明确告知上访人,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根据信访事项,接访厅领导可带案下访,加强督查,确保办结。

第九条 厅领导接待日实行信访接待工作督查制。各处室要对厅领导信访接待所涉及的本处室事项认真办理、妥善解决。厅信访室对厅领导接待处理群众来访的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立卷存档备查,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并负责定期通报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1年5月18日印发的《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信访工作委厅领导接待日制度(试行)》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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