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节解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根本大法,从1995年出台《暂行条例》,到2002年正式颁布《条例》,再到如今修订《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彰显了中央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态度和决心。修订后的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细节凸显导向,其中的具体细微之处,清晰体现着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要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节解读,欢迎阅读。

细节一: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这二十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

“干部工作首先要选出好干部,但好干部不能泛泛而谈,讲感觉凭印象,一定要有标准。”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专家表示,这二十字标准既坚定不移地体现着党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又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

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这些要求既确立了统一的干部任用基本标准,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又为充分发挥干部的个性风格留出了广阔的空间。”辛鸣说。

细节二: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我们过去选拔干部,‘民主推荐’是第一环节。”辛鸣说,从干部工作的实际操作程序看,某一干部的任用不可能是在党委和组织部门完全心中没数的情况下突然冒了出来。

辛鸣表示,负责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组织部门的同志往往会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有个初步的酝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现在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细节三: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将民主推荐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的同时,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同时,条例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从而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

专家表示,干部工作一定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但这些年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民主推荐中的“利益票”“感情票”和“老好人”等现象,真干事的干部有可能会因得罪人而丢票,民主推荐甚至变异成了简单以票取人。

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刘峰认为,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既有继承又有创新,这是把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扬民主更好结合起来的一个亮点。

细节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防止“凡提必竞”

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不少方面积极作用明显。

“但走向极端就会出现问题,比如一些地方规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人员必须达到干部任用的多少比例,甚至进一步绝对化为‘凡提必竞’。”辛鸣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房宁认为,竞争性的选拔,从抽象的道理上推论,应该是德才素质好、能力强、实绩突出的干部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情况远不是这样简单。

专家表示,现实中一些干部把心思都放在复习、迎考上,干得好不好没关系,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了“考试专业户”,这就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影响了事业发展,偏离了正确用人导向。过度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对那些埋头苦干和离公众视线较远、做事讲原则、从大局出发和从长远出发的干部来说并不公平,而条例的修订既坚持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强调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加强组织把关,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改进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着力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这些新规定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还真正干事的干部一个公正的发展环境。

细节五:对“破格”“裸官”“复出”的规定体现从严治吏

近年来,一些单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现不少问题,有的资格条件把关不严;有的人选把关不严,存在“拼爹”现象;还有的暗箱操作,工作不透明。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并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

条例在明确具体适用情形的同时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并在审批把关和过程公开方面严加要求,防止“破格”变成“出格”。

同时,条例针对近年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裸官”和官员“复出”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细致严格的规定。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列出6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其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明确列入其中。

针对官员“复出”,条例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条例着力解决选人用人中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刘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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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堵住了选任制度漏洞。针对长期困扰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作出了更加刚性的、更富有操作性的规定,细化了具体要求,严密了相关程序,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章可循,更加严谨科学。

《条例》还特别强调崇尚实干的导向。把“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列入干部选任的基本条件,把“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作为干部破格提拔的条件,以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基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员中选拔等规定,体现了重视基层、崇尚实干的用人导向。(四川省乐山市委组织部 潘福金)

扎紧干部选拔“制度笼子”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建立科学选人用人机制的制度成果,扎紧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制度之笼”,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好干部用起来的“制度通道”。

条例修订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突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一些地方搞任职年龄“一刀切”,甚至是层层递减,《条例》明确提出要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火箭式提拔”频遭舆论质疑,《条例》对破格提拔作出明确界定,填补了政策空白;对干部选拔中的“唯票取人”弊端,《条例》提出了破解之道;“裸官”现象诟病已久,《条例》明确“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有问题就解决问题、有漏洞就堵上漏洞、有质疑就回应质疑,不回避、不迁就,不藏着、不掖着,每一个修订之处都抓住了关键、打到了要害,把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之笼”扎得更严、织得更密、修得更好。(河北省张家口市委组织部 闫华)

为破格提拔立规矩

新修订《条例》对破格提拔作出了明确规定,把破格提拔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条件更加明确。以往在破格提拔的问题上,只有一些笼统的规定,具体操作层面缺乏明确界定,一些人借“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火箭式提拔”引发了群众的不满。《条例》对破格提拔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对“特别优秀”和“特殊需要”分别明确了3种情形;另一方面又明确了“4个不得”的严格要求。对什么样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什么样的情况不能破格提拔,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标准,填补了政策空白,防止“破格成出格”的现象。

把关更加规范。《条例》对破格提拔的程序作出进一步规范,要求“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要在破格提拔的工作中多一道关口、多一层监督、多一份指导,“破格准不准、上级审一审”,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纠正,把漏洞堵上。

监督更加严格。越是破格越要严格,越要把理由摆在桌面上、把操作晒在阳光下,不能含含糊糊,不能暗箱操作,才能过得硬、立得住、经得起别人说。《条例》明确,在讨论决定和公示环节,对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这就意味着不仅要进行严格的党内监督,更要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破格提拔行不行、干部群众评一评”,让破格提拔成为“阳光工程”,以透明度提高公信度,以开放度提高公认度。(江西省上饶市委组织部 胡军)

完善干部选任制度的重大举措

《条例》凸显了好干部的时代标准,为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是完善干部选任制度的重大举措。

直面问题,回应关切。近年来破格提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出现了一些问题,干部群众意见很大。《条例》对此均作出刚性规定,明确具体要求,严密工作程序,堵住制度漏洞。比如,对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特别需要”首次作出明确界定,填补制度的空白,增强可操作性。对公众关注的“裸官”,明确要求“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断了他们的升官念想。

遵循规律,科学规范。《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是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生动实践。《条例》强调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要求领导干部要有实践经验,体现了对干部成长规律、干部工作规律的尊重。纵观《条例》13章、71条,涉及干部选任工作的各个方面,对干部选任的标准条件、程序方法和纪律要求等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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