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深入解读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严肃问责激发担当履责,成为我们党管党治党新实践的鲜明特色。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实施,“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党的问责工作重要原则,成为必须遵循的问责铁律之一。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深入解读,欢迎阅读。

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有坚强的制度作保证。问责条例的出台,是推进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规范问责制度、强化责任担当的重要举措。

解决问责制度不规范问题

现行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其中专门规定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107部。这些制度规定对于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与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

以问责方式为例,原有各类问责规定就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14种,方式多样但缺乏统一性。除此之外,问责主体不明确,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对事故事件的行政问责规定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规定少等等。

只注重追究事故事件责任,其实是仅停留在了问题的表面,而没有抓住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根本性问题。由于法规制度规范化不足,导致问责在实践中存在随意性大、尺度不一等问题,一些不担责的领导干部没有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影响了问责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问题就是导向。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对问责规定进行整合规范,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促进问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强化问责的实践探索,党内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制定条例奠定了坚实基础。时机成熟、条件具备,问责条例应运而生。

坚持依规依纪原则

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条例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正是以党章这个党的根本大法作为遵循,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把“依规依纪”摆在第一位。

条例不仅把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而且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提炼、归纳、总结。比如,2010年发布施行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问责条例则明确提出“实行终身问责”,与原有规定精神既一脉相承,又丰富发展,更为凝练坚定,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体现了法规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在已有法规的基础上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统一思想、加强指导,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信号,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问责条例还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问责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适用纪律处分具体情形和档次、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不再重复。比如,受到组织处理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安排工作,确定影响期;受到纪律处分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调整职务,确定影响期。这既确保问责条例重点突出,又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更好发挥党内法规的约束作用。

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

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借鉴了制定廉洁自律准则的好经验,高度凝练、简便易行;实现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内法规特色,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

对比2009年发布施行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条例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突出“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既简洁明了、要义明确,又务实管用、便于执行。比如,对于问责主体,《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里规定的是“问责决定机关”,条例明确为“党组织”,这就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分解到党的工作部门。再如问责内容方面,问责条例聚焦管党治党,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把维护党的“六项纪律”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的情形纳入问责范围。

实现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另一个表现是,条例把现行各类规定中14种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对行政问责已有事项,以及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无论是日常的批评提醒,还是给予纪律处分,都体现着党组织的政治坚定性,检验着把握政策的水平,最终目的是让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增强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责任,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

问责一个、警醒一片。问责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那些不敢、不愿、不会担当的党员领导干部,或扯扯袖子,或大喝一声,督促他们增强党的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真正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扛起来。

相关阅读:

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之后,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

为落实党中央部署和重要指示,2015年下半年,中央纪委着手研究起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1月14日通过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提出,今年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6月上旬,*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就制定问责条例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6月28日,问责条例由*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7月17日,《条例》全文正式公布。一年时间,问责条例从研究起草到出台,显示出党中央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重视和坚定信心,释放出强烈政治信号——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将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

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凝练为六个字:忠诚干净担当。我们党95年的历史证明,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革命战争年代,担当就是为民族独立和解放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在为民族复兴伟业奋斗的今天,担当就是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党和人民负责、为党和人民担责。

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政治局会议审议《条例》时如是强调。原有党内法规中,有100多部包含问责内容,但是对事故事件的党政问责规定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规定少。《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借鉴了制定廉洁自律准则的好经验,高度凝练、简便易行;实现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内规则特色,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强力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权利与义务、责任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强力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中央巡视省区市、中央部委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实践也表明,只有对失职失责问题盯住不放,才能以实际成果立信于干部和百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中国共产党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把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法规条文,管党治党动真格出实招,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条例》的贯彻执行,势必唤醒全体共产党人的敬畏之心、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进一步焕发党员干部群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带领广大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奋勇前行。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