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解读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是什么?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符合什么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申报需要什么条件?

(一)原国有、大集体、全面所有制及改制企业;

(二)改制前的工种工龄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时间;

(三)所从事的工种和行业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四、企业改制后继续从事特殊工种的能否办理提前退休?

根据吉人社字[2009]159号文件规定,对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改制为民营企业后继续从事原特殊工种的,其从事原特殊工种的年限可以累加,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五、特殊工种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等文件。

六、申报的流程是什么?

(一)破产改制企业,档案存放在市就业局档案管理中心的职工,需要到市就业局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申请登记表》,根据职工申请,逐一审核认定;

(二)企业职工档案在用人单位存放的,需要企业劳资负责人,携带职工本人档案和原始资料到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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