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最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精华篇】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下面是思而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2017最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2、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

3、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4、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二)需本人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公示,街道初审认定手续后,由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盟市劳动就业部门备案。

(四)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认定管理

(一)工作人员要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予以查验,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建立电子档案。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对困难人员的管理实行动态监控,每年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

(三)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旗县区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并注明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型和批准时间。

(四)旗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流程

一、服务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

二、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109号)。

三、申报材料

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申请就业困难对象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大龄失业人员(失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最近一次就业单位出具的有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2、“双零”家庭认定由家庭成员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初审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亲家庭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的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满一年为准。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新成长劳动者提供村居(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四、工作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双零”家庭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张店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登记表》;对提交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专用章及相关类别章,并填写《张店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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