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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事业单位预算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大全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下文是为大家收集的二级事业单位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二级事业单位预算业务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效防控财政业务及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约束机制,加强财政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市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财政局内各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简称科室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财政业务及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财政工作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内部控制目标

(一)严肃行政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履行财政职能,贯彻落实好中省市各项决策部署,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保证各项财政业务活动合法合规,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财政资金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财政管理信息、财务数据、预决算报告、工作记录和相关报告真实完整。

第五条 内部控制主要要素:

(一)内部环境。包括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监督检查,干部队伍建设、机关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分析工作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措施。

(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沟通。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财政局内部以及财政局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和应用。

(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督促改进。

第六条 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于科室单位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融入财政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相结合的内控管理机制,提高内控工作效率。

(二)制衡性原则。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在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三)权责对等原则。各科室单位、各岗位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过程中行使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四)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涉及财政业务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和重大风险。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科室单位职责分工、业务范围、风险水平和人员构成等相适应,并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财政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调整完善。

(六)有效性原则。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使内控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时得到反馈和纠正,有效防范和管控财政各类风险。

第七条 财政局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

(一)指导各科室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即本制度。

(二)根据本制度以及市编办批复市财政局各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制定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即对法律风险、政策制定风险、预算编制风险、预算执行风险、公共关系风险、机关运转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岗位利益冲突风险等分别进行识别、评估、分级(分重大风险和一般风险两级)、应对、监测和报告全过程管理的办法。

(三)各科室单位根据本制度、专项风险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在查找本科室单位风险并定级、完善工作流程、界定各环节各岗位责任基础上制定内部控制操作规程。

第八条 内部控制组织管理架构:

(一)财政局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控委)。局长兼任内控委主任,相关局领导兼任内控委副主任,监督检查局、会计局、国库支付局、办公室、综合科、预算科、国库科、税政法规科、人教科、机关党委、监察室、信息中心等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内控委委员。

内控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控办)。内控办设在监督检查局。局内控办主任由监督检查局局长担任,监督检查局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各科室单位设置内控管理岗和内控管理联络员。各科室单位的内控管理岗位由一名科级干部担任,内控管理联络员由负责综合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全局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内控理念,将内控制度作为组织纪律的拓展和延伸。局领导和科室单位负责人带头执行内控制度,在全局倡导和推进内控文化建设,使内控意识贯穿于干部职工日常工作中,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准则。

第二章 内部控制办法

第十条 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不相容岗位(职责),是指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

(一)各科室单位应全面系统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的不相容岗位(职责),明晰岗位职责,明确细化管理责任。

(二)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原则,实施分离措施,进行内部牵制,建立和实施相对独立的报告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监督工作机制。

(三)各科室单位关键岗位应具备双保险机制,建立人员A/B角制度,不同职务层级之间形成传帮带的机制,建立人才梯队,保证工作正常接续。关键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一条 授权控制。

制定内部授权制度,建立与财政组织机构和业务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全局根据财政业务性质和特点、管理分工和工作需要实行分级授权,科学分配权力,并对所有授权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各科室单位根据其职责制订具体授权方案,明确授权主体、范围和权限,规范授权管理与监督程序,报主管局领导审核,确保各科室单位及关键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根据组织机构、财政业务管理变化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被授权人的权限,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根据科室单位实际情况,优化内设机构设置,科学配置机构职能,对有关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构建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强化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流程控制。

(一)将内部控制嵌入财政业务流程,实现财政指标流、资金流、业务流的流程统一,形成顺向相互支撑、有效制衡,逆向真实反馈、有效监督的完整体系,通过持续监督、评价和优化,构建业务过程控制的自我完善机制。

(二)重点加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分级和模块化管理,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对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进行规范管理。

(三)制订涵盖财政业务活动全过程的书面流程。财税政策的研究、制定、实施以及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应讲求实效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管理控制。将内控理念、控制活动、控制措施等嵌入信息系统,通过财政信息化,实现内部控制的即时性和客观性,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操纵因素。

第十五条 其他控制。主要包括会计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采购业务控制等。

第三章 内部控制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法律风险是指各科室单位及个人在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未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引发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省市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上报财政法规规章草案,审核涉及财政工作的法律文件,制定财政规范性文件,健全财政制度体系,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理念内化为日常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重大政策制定与调整实行集体决策,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由局税政法规科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建立财政制度执行评价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有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清理废止。

第二十条 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税政法规科人员为主体、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处理财政法律事务。

第二十一条 加强财政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建设,严格依法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二条 全面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流程和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财政行政执法机制。

第二十三条 完善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协商机制,依法及时化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涉及的科室单位应派人为代理人参加应诉。

第二节 政策制定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政策制定风险是指因调查研究不扎实、决策层次较低、统筹考虑不全面等,导致政策不符合实际、碎片化、不可持续等的可能性。

第二十五条 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厅、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明确政策制定目标,跟踪研究国际国内宏观经济运行和重大政策变化。

第二十六条 政策制定坚持改革取向和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区分公共性的层次。坚持顶层设计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既立足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着眼于建机制和可持续发展,增强政策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十七条 加强政策制定前的调研工作,全面掌握市情民情,综合考虑全市各地差异状况,提高政策的指导性、引导性和可操作性。健全政策制定层层把关制度和集体协商机制,对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政策效应有效发挥。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策实施后的评估机制,全面客观评估政策执行效果。提高政策信息透明度,及时掌握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执行效果不好的政策,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节 预算编制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预算编制风险是指因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和预算安排依据不充分等,导致预算不科学、不准确、不细化等的可能性。

第三十条 根据我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国家宏观调控整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收支预测,编制财政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加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统筹当前和长远,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指导和约束。

第三十二条 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将各项政府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按要求分别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厘清功能定位,明确收支范围,保持各项预算完整、独立。

第三十三条 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编制规程,细化部门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制工作,推进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部门决算的有机结合,提高年初预算的到位率。

第三十四条 构建和完善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政国库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建立健全以配置流程和配置标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体系,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

第三十五条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定并完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高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化水平;改进项目库管理,完善重大项目事前评审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

第三十六条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结合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机制,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因素和权重;清理、整合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七条 规范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严格限定举债审批程序及资金用途,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债务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范和控制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节 预算执行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预算执行风险是指因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不完善等,导致预算刚性不足、财政支出进度较慢、资金安全性和效益不高等的可能性。

第三十九条 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约束。科学、合理控制国库现金流,及时组织资金收入,严格控制资金支付,调节国库资金收付平衡,防范库款余额过低导致的支付风险。

第四十条 加强市级预算收入缴库管理。建立健全财政与税务部门、非税管理部门及局内相关科室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规范入库。

第四十一条 硬化财政支出预算约束。财政支出必须以预算为依据,没有预算不得安排支出。减少和规范预算调整事项,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预算执行。按要求及时批复部门预算,督促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提高部门预算拨付率;提高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数的比例,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进度。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市级财政资金拨付控制体系。细化和完善预算指标管理与资金拨付相分离的预算执行业务管理流程,强化资金拨付控制措施,严格规定支付审核、支付办理、财务核算、拨款印鉴管理等岗位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规则,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四十四条 加强市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体系建设。通过实时监控、智能预警、监控分析、综合查询等功能的建设和使用,实现对市级财政资金支付全过程的监控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支付中的疑点问题,提高预算资金支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十五条 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纳入财政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第四十六条 加强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建立市级国库现金收支预测机制及国库现金流控制措施,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对国库现金进行有效的运作管理;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十七条 加强市级财政专户管理。明确局内国库管理机构、预算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的市级财政专户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的有效制衡。

第四十八条 加强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审批备案制度;推动银行账户管理软件系统建设,对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撤销、使用等事项实施动态管理;逐步将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接入财政业务信息处理平台,与国库资金拨付业务有效衔接,夯实预算执行基础信息。

第四十九条 建立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明确局相关科室和部门单位支出职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和执行通报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十一条 加强财政决算管理,确保决算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清晰地反映市级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预算执行和政府财务信息,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评,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持。

第五十三条 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除涉密信息外,财政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基层民生专项资金要将分配结果公布到户到人。加大“三公”经费、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等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

第五节 公共关系风险控制

第五十四条 公共关系风险是指在新闻宣传、对外财经交流合作等活动中,由于言行不当、沟通不力等,导致损害部门声誉形象甚至国家利益的可能性。

第五十五条 建立事前有预案、事中有应对、事后有跟踪的财政舆情管理机制,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热点,及时化解风险,加强舆论引导。

第五十六条 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格遵守新闻稿件报批制度。全局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参加各种研讨会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有关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得发表与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得发表与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第五十七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财经对外工作,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严格按审批权限履行批准手续,重大事项、重要表态按程序及时报告请示,不能越级越权行事。完善涉外事务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

第五十八条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有关财政信息。健全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办理的协商制度和会商机制,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复杂、敏感、疑难申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答复。

第五十九条 建立公共关系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或补救方案,预防或减少对部门声誉、形象和国家利益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六节 机关运转风险控制

第六十条 机关运转风险是指日常工作中,在公文处理、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卫等方面存在隐患,导致影响机关正常运转的可能性。

第六十一条 完善收文批分制度,严格按批分意见承办公文,按规定时限办结公文。完善公文审核、签发、印制、分发和存档等工作流程,保证行政办公自动化系统有效运转,提高公文流转办结效率和质量。

第六十二条 公文办理中,按照职责分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文起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所提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要切实可行。公文会签意见、征求意见回复,要统筹考虑各方意见,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 参加市委、市政府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前,加强局内部统筹协调,认真全面准备意见材料。参加部门会议,全面了解有关业务,表态有理有据。会后,及时报告会议情况或向相关单位书面通报,重大事项向分管局领导或主要局领导书面报告。

第六十四条 强化档案分类管理,完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制度和流程,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规范化,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确保业务和管理活动有案可查。

第六十五条 完善保密规章制度,构建局领导、科室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三位一体”的保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的管理以及各类保密设备的使用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及时通报发现问题,督促被查单位整改。

第六十六条 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健全重要部位、重点环节的防控制度。健全群访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第七节 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控制

第六十七条 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是指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未完全遵循信息化建设制度、规划和标准或安全措施不到位、运行维护不规范,导致系统碎片化、系统故障、数据丢失、信息泄露、信息化辅助管理决策能力弱化的可能性。

第六十八条 信息系统建设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建设,从财政改革发展全局出发,协调配合、分工合作、整合资源,实行一体化,加快财政信息化应用平台建设,发挥信息化建设对财政业务管理和辅助决策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六十九条 借助信息系统将业务流程固化在财政业务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健全预警机制,加强风险揭示和自动控制,实现控制的即时性和动态化。

第七十条 建立财政数据应用和管理机制,建立数据中心,促进信息对称和数据公开,实现科室单位之间信息共享以及财政局与市级部门、区县财政部门的数据贯通,借助大数据挖掘分析功能,提高财政信息的利用率。

第七十一条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做好信息安全分级和等级保护工作,强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灾备管理,加强信息系统权限管理,实现信息系统操作留痕、存取可控、存储有效和数据完整。

第八节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控制

第七十二条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或矛盾,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行为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第七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完善岗位设置,健全干部轮岗交流、回避制度,落实强制休假制度,建立防止岗位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

第七十四条 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局内各科室单位的岗位职责、业务权限和审批程序,确保不相容岗位(职责)相互分离,对资金分配和政策制定等高风险岗位的权力进行规范、限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采取平职交流与提拔交流相结合、集中交流与个别交流相结合的方式,优化干部结构,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领导干部交流时,需按规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检查。

第七十六条 采取查阅个人有关申报事项报告等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对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及时提出回避建议。

第九节 其他内部控制措施

第七十七条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员招录、培养、选拔任用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条 加强会计控制。建立财务授权审批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加强财务支出审批和审核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票据管理制度和支出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报销流程,加强支付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和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局科室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加强政府采购业务控制。内部采购和购买服务管理,实行采购和购买服务事项审核备案,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记录控制,强化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八十条 加强财产保护控制。强化内部资产管理,明确资产调剂、租借、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十一条 加强预算控制。强化对财政业务管理的预算控制,使预算管理贯穿于财政业务全过程,有效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章 内部控制职责分工

第八十二条 内控委负责确定财政局内部控制制度、审定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部署内部控制重大事项,指导和督促各科室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办法和管理措施。内控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内控管理工作,审议风险事件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八十三条 内控办承担内控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拟定内部控制制度,审核专项风险管理办法与工作流程,审核各科室单位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组织对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检查、考核和评价。

(二)对各科室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内控委报告。

(三)对风险事件进行调查,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四)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对内部控制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并制订解决方案。

第八十四条 专项风险管理办法的拟订和组织实施,由牵头科室分别负责。税政法规科牵头负责法律风险防控,税政法规科、综合科、预算科牵头负责政策制定风险防控,预算科牵头负责预算编制风险防控,国库科、预算科牵头负责预算执行风险防控,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共关系风险防控,办公室牵头负责机关运转风险防控,信息中心牵头负责信息系统管理风险防控,人教科牵头负责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在拟订和组织实施专项风险管理办法中,各牵头科室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八十五条 监督检查局将各科室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内部检查的重点,结合日常监督与对外检查发现问题,对各科室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十六条 各科室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管理工作。

(一)根据本制度和专项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做好内控工作。

(二)各科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管理负总责。

(三)各科室单位内控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内控管理工作。协助本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完成其内控职责和单位职责范围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建设,向本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内控合规自查建议,报告内控管理隐患和风险事件。

(四)各科室单位内控管理联络员负责与内控办的工作联络,配合内控办的有关工作安排。

第五章 内部控制检查和报告

第八十七条 建立内部控制检查制度。

(一)内控办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各科室单位内控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检查的内容包括各科室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执行、风险事件的应对及处理等情况。不定期检查由内控办根据内控管理需要确定。

(二)各科室单位根据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排查风险点,查找薄弱环节,完善内控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八十八条 建立内部控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专项风险防控牵头科室应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示有关科室单位;向内控办报告发生的风险事件情况及有关建议。

(二)各科室单位针对发现的各种风险事件或内控薄弱环节,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每年3月底前,向内控办报告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局实施内部监督中,要及时向内控办、人教科、监察室报告有关单位在内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作为局内实施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内控办及时将各科室单位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和风险事件应对情况向内控委报告,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事件分级处置的意见建议。内控委根据需要将相关情况向局党组报告,内控办督促落实有关处理意见。

第八十九条 建立内部控制检查定期披露制度,对内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内控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强化结果运用,将单位和个人执行内控制度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九十条 人教科、监察室、机关党委按照内控委的决定,负责对内部控制失职失察单位和干部职工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记录在案、公开通报、取消一定时期内评优评先资格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内控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7年3月10日起实施。

二级事业单位预算业务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一九六六年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

一、各级各类教育、科研、卫生(不含医院)、文化、体育、通讯、广播电视、地震、海洋、民政、城建以及其他有专项事业费的事业单位;

二、各级各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事业单位;

三、各级国家机关和受国家预算补助的社会团体等行政单位。

各级各类国营企业和比照国营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适用各类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适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均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类事业行政单位,按照各级单位预算同各级财政总预算的缴拨款关系,分为全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全额单位)、差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以下简称自收自支单位)三种预算管理方式。

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根据国家建制,经费领报关系或者财务隶属关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一、主管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机关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各级主管部门,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二级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三、基层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只有本单位开支,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统称预算会计单位,都应建立独立的单位预算,实行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并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内部的全部会计工作。不成立单位预算的小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单据报帐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预算编制的原则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简单的成本费用核算的会计事项,可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份的划分,按照日历月份的起止日期办理。单位不得提前结帐。

第五条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六条 有关对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七条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本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会计科目,以及会计核算管理原则,必须在全国统一执行。各级会计核算的具体处理方法,可由各地区、各部门灵活掌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可以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补充规定。对预算外资金部分,可结合预算外资金的特点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的补充规定,并增设相应的会计科目。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的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者补充规定,并可抄发本系统的地方事业行政单位参考。

军队系统的预算会计制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

第一节 基 本 任 务

第八条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以下简你“单位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它是各单位预算、财务管理工作中一项经常的、专业技术较强的基础工作。

单位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经济事业计划管理。其基本任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事业的方针,批准的事业行政计划和预算,及时合理地供应资金,正确地执行单位预算计划。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事业计划和行政机关任务的圆满完成。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培养财源、组织收入,努力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能力,及时足额地向国家或上级缴纳应缴款项。

二、根据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

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三、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参与拟订本单位的事业行政业务计划和单位预算计划,定期检查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根据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坚持依法照章办事,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各项国家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完整;监督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财物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辅导和监督所属会计单位和报销单位的会计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大、中型事业单位和中央、省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置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的总会计师。

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

凡是配备的兼职人员,都必须首先把会计本职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

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各事业行政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国家财物管理,必须由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不得化大公为小公私设“小钱柜”。

第十条 各事业行政单位,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加强培训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会计工作时间,及时评定技术职称,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对会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为四化多做贡献。

第十一条 各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上级主管单位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

第十二条 各级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是:各单位行政*对预算会计工作负总的责任,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各项政策、制度规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在会计主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制度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分工,应当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具体分工,由各单位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各单位行政*,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员、出纳员,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方面,都对国家负责。对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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