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收支管理财务管理的一种。下文是劳动法网整理收集的现金收支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现金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现金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第三条 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第四条 现金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转业、复员、退伍、退职、退休费和其他按规定发给个人的费用。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支付各单位间在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三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五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按国家规定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X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
第六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每日下班前结余现金必须放入保险箱。库存限额不足时从银行存款账户提取。
第四章 现金收付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司现金收付由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合法的凭证由出纳人员认真核对后办理。
第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收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 对于内容不详、手续不全、数字有误的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办手续,更正错误;遇有伪造、涂改凭证等虚报冒领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条 收付完毕,出纳人员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
第十一条 现金收入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按开户银行确定的时间送存。
第十二条 公司支付现金,只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提取现金,应注明用途,经有效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提取。
第十四条 公司派人到外地采购,应通过银行签发汇票或将款项汇往采购地开立采购专户。
第十五条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套取库存现金,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进行现金收付时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经稽核人员审核的有效记账凭证收付款,并按记账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业务终了,应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当日余额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应定期将总账的现金账户余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八条 为了及时发现和防止现金收付差额,财务部经理或指定的其他财务人员每月终了必须会同出纳人员盘点库存现金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 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第二十条 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第二十二条 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无预借款直接报账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X天内报账,对过期未报的通知该部门报账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业务人员出差借款XX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五章 企业与其他单位在使用现金时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现金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借款必须持有效的借据,不能以“白条”代借据。
第二十八条 单位之间不得互相借用现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现金收支管理的解释
企业收入的现金应於当天送存开户银行,当天送存有困难,,应从银行提取或从库存现金中支付,不得从收的现金中支付,即不得"坐支" 现金.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进行,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分别入帐.
企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用途,由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经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後予以支付.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单位,应向开户银行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後予以支付.
企业在给织现金收支工作中,还应做到五不准: 不准" 白条顶库" , 即不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不准" 公款私存",即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不准设置"小金库" , 从而保留帐外公款;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不准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银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处罚. 另外,库存现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内部审计人员核查,出纳岗位应定期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