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建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住建局预算管理制度。
篇一:住建局预算管理制度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城乡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本县城乡建设规划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编制和修订靖边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负责各乡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并对本县区规划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建设工作。
(三)负责靖边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总体规划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三线”核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县勘察设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说明书的市场准入及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资质等审核工作。
(五)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工作。
(六)贯彻实施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县本级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全县墙改基金的收缴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占用审批和占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绿化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测绘管理工作,制定全县测绘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应用工作;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负责全县测绘资质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震减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综合防御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县地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地震预报、震情速报等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提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依据、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安全评价、设防标准及方案论证。
(十)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和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住宅和房地产业、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拟订本县地政策规定。
(十二)编制全县房地产业、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住房和城市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指导全县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上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县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编制、组织实施房改方案的配套工作;组织拟订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
(十五)负责全县房产市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定期发布本县房产交易综合信息;负责并指导全县房产交易、抵押、租赁、交换、经济中介服务、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修缮、安全鉴定及房屋设备的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负责县区房屋的权属管理和房屋的登记发证管理,依法确定房产权属。
(十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物业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推行物业管理体制改革。
(十八)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园林绿化企业、房产评估中介机构和房屋拆迁公司等资质的审核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方面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二十)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宣传品张贴张挂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城市内涝防治工作。
(二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一)加快规划编制步伐。依据榆林市“多规合一”,全面启动并完成我县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城乡一体化规划的编制,完成道路、管网、绿地、人防、商业、供水、电力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全面完成龙升路、东二环和人民东路排水工程和清华路、芦西渠(林荫路、统万路段)改造。二是全面启动林荫路北段、统万路西段、民生路东段、长城路南段、公园路西段等5条断头路建设。三是进一步加快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
(三)强化行业管理措施
1、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一是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我县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进行审批,确保各项建设科学、合理;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各类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2、规范工程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工作机制,制订业主责任制和项目经理责任制,坚持质量监管三到位一抽查、完善见证取样制度,规范检测行为,狠抓施工现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继续推行质量安全每月一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力争建设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100%。
三、部门基层预算单位构成及经费管理方式
1、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靖边县住保中心,靖边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靖边县人防办,靖边县征收办,靖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靖边县燃气办,靖边县建筑材料管理站,靖边县房产交易所,房产管理所。
2、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额行政单位。靖边县住保中心,靖边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靖边县人防办,靖边县征收办,靖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靖边县燃气办,靖边县建筑材料管理站,靖边县房产交易所,房产管理所为事业单位。
四、单位人员和资产情况说明
纳入本年预算的人员共486人,其中:全额行政45人,事业人员441人。
纳入本年建设系统基本情况资产经费预算3199.9047万元。
五、2017年预算收支情况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1、2017年部门预算总收入为3199.9047万元,全部为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较2015年总预算增加618.7396万元,全部是基本增加。
2、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为3199.904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784.564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50.6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64.6606万元。
(二)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情况。
2017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199.9047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
公共预算拨款(按支出功能分类)支出情况:
“建设系统”经费支出全部为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784.564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50.6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64.6606万元。
六、“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动分析说明
分析说明:住建部门三公经费增减说明,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30.74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24.54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6.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安排18.15万元,较上年降了4.55万元,下降20%。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6.39万元,较上年下降1.65万元,下降21%。三公经费下降的原因,是严格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控制支出的结果。
篇二:住建局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经费开支审批
机关财务开支坚持“双签”审批。报销票据先经会计审核无误后,再由局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签字后,出纳处报销。
第二条经费开支报销规定
经费报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资金结算中,5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能用现金支付。
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①单位名称;②填制日期;③款项内容(用途)、金额;④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原始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分张单写。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1、办公费。办公用品需要购置时,办公室列出清单,经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符合政府采购的支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须附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印章。
2、印刷费。单位所需资料、帐表、证书、文头等,经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制。经办人员持印刷清单和发票报领导审签后,财务室予以付款。
3、电话费。注意节约电话费的开支,单位公用电话原则上用于公务活动,严禁拨打特殊服务电话。
4、水电费。加强水电管理,节约办公用电用水。
5、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区财政局印发《杨陵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外出学习、培训等所需经费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附主办方开具的正式票据。
6、招待费。公务接待一般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安排,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后,由财务室予以支付款项。
7、修缮费。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经审计局审计后凭正式票据,报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三条票据管理
收款票据指定专人管理,票据领用时要进行登记。各下属单位在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并严格按规定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应同时加盖“作废”章。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的购入物品,都应记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由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2、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
3、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购进的资产要由财务室负责验收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帐。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财务室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表”经局机关审批,报国资局后方可核销,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