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范本,适用于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篇一: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 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 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章 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区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区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区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 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采购办报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区政府采购办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市、区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八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八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篇二: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总局机关物品的采购行为,兼顾质量和成本,在保证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物品质量,减少投资成本,提高对供应商的谈判能力,以获得较优性价比的采购物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采购小组为总局机关物品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具体实施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采购人员为采购小组成员,办公厅、服务局委派的人员和因需要参与的需求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
第四条 采购小组的采购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一次性超过5万元(含5万元)大额集中采购物品。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按照《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局厅发[2005]1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总则、采购小组职责、工作准则、采购招投标、采购的监督、附则六部分组成。
第二章 采购小组职责
第七条 采购小组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局厅发[2005]193号)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2、负责总局机关所需的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物品的具体实施。
3、负责对机关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核对,提出建议,报请办公厅审批。
4、负责与客户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的履行,并催讨所欠、退货或索赔款项。
5、严把物品质量关,负责组织需求部门对所购物品进行验收和财务结算,并监督物品的入出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收集物品供货信息,对采购策略、物品结构调整改进,积极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7、负责物品采购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采购人员工作职责
1、在采购谈判过程中,做到以单位利益为重,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观念,不索取回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接受供应商可直接影响谈判工作的任何邀请。
2、认真贯彻执行采购制度和流程,努力提高自身采购业务水平。
3、按时按量按质完成采购供应计划指标,积极开拓货源市场,货(价)比三家,选择物美价廉的物品,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4、填写有关采购表格,提交采购分析和总结报告。
5、严把采购质量关,对于大宗或特殊物品,选择样品报上级审核定样,对购进物品均须附有质保书或当场(委托)检验。
6、负责办理物品验收、运输、清点交接、结算等手续。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采购工作准则
第九条 根据物品种类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采购形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物品范畴按每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严格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购买。
第十一条 自行采购物品应根据批量和额度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寻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相对固定合作伙伴)等方式。
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采取公开招标;
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少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采取邀请招标;
一次性采购金额少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采取寻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相对固定合作伙伴);超过5万元(含5万元)须经办公厅主管领导同意批准。
第十二条 采购过程应坚持3人以上共同参与,对于大宗物品采购需招投标的,应5人共同参与,并接受监督。采购人员在洽谈某项物品时,原则上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有必要,可以采用多轮洽商、多次谈判等方式进行,以便降低成本。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选择相对固定的供应商作为合作伙伴。事前,采购人员须对该供应商进行综合考评,包括其公司简介、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付款要求、售后服务、产品价格等进行比较,并以报告形式上报办公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确定。事后,须对其进行动态考核,不符要求的,随时调整。洽谈记录和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大批或大额物品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采购相应物品。
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坚持“三、三、一”的原则。
(一)三不购:
1、没有提供书面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的不购;
2、材料、设备规格不符,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无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的不购;
3、库房有能够代用的物品不购。
(二)三比较:比质量、比价格、比售后服务。
(三)一计算:算成本。
第十六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洽谈时,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单位利益,,的原则,并做好记录。必要时,需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办公厅主管领导。报告中包括产品技术参数、质量、价格、特点及特性等进行比较。
第十七条 报告得到批复后,依照办公厅领导批示意见,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问题,确定供应商,同时所有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八条 采购物品时必须签订《订货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两份,一份由采购小组保存备案,一份由财务保存。
属政府采购范畴的,须按政府采购要求,报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四章 采购招投标
第十九条 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在物品采购招标过程中,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公开必要的信息资料。
(二)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组织均享有公平同等的机会参与投标竞争。
(三)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严禁任何投标方以非正常渠道获取特权,使其他投标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四)招投标采购过程中,招投标双方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招标
(一)采购人为招标人,招标人由物品采购小组成员,办公厅、服务局委派的人员和物品需求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二)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签订委托协议,委托采购业务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经济实体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包括:
1、招标人名称、地址等信息;
2、标地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3、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算的具体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5、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6、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7、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写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办法;标地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履约保证金要求;交货合同和地点;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标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截止日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二)在截止日前,投标人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所得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入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进行。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办公厅、服务局和物品需求部门派人参加。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总局直属机关纪委视情况派人现场监督。
(三)开标时,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好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四)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由招标人从总局确认的专家名册中选取。
(五)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选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可有效。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结果。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入,或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10个工作日内,向总局办公厅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
(七)经总局办公厅审批后,招标人可向中标投标人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九)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十)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还需向政府采购中心上报备案。
第五章 采购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购全过程受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指导、监督和管理,采购小组在办公厅、机关服务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局直属机关纪委、物品需求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有关物品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物品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物品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物品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受理物品采购有关问题的各种举报、投诉。
(六)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物品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过程中,违反以上操作规程,为供应商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提请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