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地税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地税局积极落实征管措施,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为此制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篇一:地税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基本建设项目依法规范实施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全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央和海南省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局各单位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市地税局机关、各基层税务分局、直属分局、社保费征管局、食堂、档案室及市局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修缮、装修项目及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等。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期间所需的全部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费、地质勘察费、项目设计费、建筑安装费、内外装修费、城市配套建设费以及设备用具购置费等。

第五条  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自*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之日(20xx年7月14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技术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第六条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海南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应成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组织机构包括局长审议小组、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基本建设办公室、群众监督小组。

(一)局长审议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局党组成员组成。局长审议小组的工作职责如下:

1.审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

2.审定招标文件。

3.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4.审定施工合同。

5.研究决定工程建设中重大事项及大额度款项的支付。

6.定期听取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汇报。

7.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装备室、监察内审室、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指挥、协调基本建设项目实施。

2.负责与施工、设计等单位沟通、协调。

3.定期向局长审议小组汇报基本建设工作情况。

4.局长审议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装备室、监察内审室、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组成。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手续。

2.负责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的监督检查。

3.负责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群众监督小组,由纪检组长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内审室、工会、基建使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群众监督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2.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3.参与工程验收,主要材料和重要设备的抽检。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综合弱电、综合布线时,必须由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参与审核装修平面图。基建领导小组按审定的方案组织设计、发包和施工。涉及计算机机房装修或与信息专业技术有关的工程,必须在基建投标前向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报送设计方案听取意见后再确定方案。

第九条 基建项目设计方案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再实施。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预算审计

第十条 我局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项目立项审批。

(二)项目前期准备及开工前审批。

(三)项目招标及施工建设。

(四)项目竣工及财务决算。

(五)固定资产入账。

第十一条预算在三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由财务装备室审核,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负责实施;

预算在三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经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市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批准;

预算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以下的基建工程经市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核后,须报省局或省财政厅实行政府采购;

预算在二百万以上的基建工程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批准后,须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程序报省局或省财政厅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50万元以上(含50万)项目,须经省局批准后方可启动立项手续;50万元以下且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局可按照规定向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审批。市局的项目立项应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审核。100万元及以上项目,需报省财政厅项目评审中心审核;100万元以下项目,需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造价审核。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达到200万元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报省财政厅出具资金安排初审意见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立项;项目未达到200万元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纳入预算安排。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养护,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标准。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 入库管理。我局基本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市局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落实建设用地供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送省局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申报进入省局项目库管理。省局依据项目库排序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库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局应上报省局申请进行项目库调整:

(一)项目建设性质发生改变。

(二)立项审批的建筑面积、计划投资额需要调整。

(三)项目的重要性程度需要调整。

(四)项目建设不具备可行性、无法开工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项目。

(五)其它需要调整的原因。

第十七条 项目库排序。原则上新审批立项项目排列在延续项目之后,但下列项目可以申请优先排序:

(一)因实际工作需要急需建设的项目。

(二)影响人身财产安全急需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

(三)其他特殊原因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十八条 依据项目库排序安排下年度预算资金的项目,我局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年度项目预算。

第五章 基本建设项目开工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资金下达后,我局应及时组织开展地质勘探、项目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等开工前期准备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地质勘探、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规定组织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严格按照立项审批建筑面积进行设计。

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严格按照立项审批计划投资额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批准新建、改扩建、修缮、维修改造的项目,我局在完成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后,应及时向当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环评、消防、人防、园林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我局购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具备项目竣工平面图、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合法手续。购建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须将项目的设计图纸、综合造价以及项目施工单位的详细情况,报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开工前的项目评审,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我局基本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我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规定,及时完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向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审批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我局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应按照主体工程的设计,水电、门窗、内外装修等应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进行招标。严禁将能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招标或规避招标。

我局基本建设项目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委托的代理机构必须经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从财政厅认可的委托代理机构名单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 施工合同应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规范的合同文本进行签订,合同中须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和总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三)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四)主要材料调差方式。

(五)施工质量要求。

(六)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工程质量保证金按不低于工程价款总额5%的比例预留。

(七)项目实施工期。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我局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 我局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由于更改设计、增加工程量、主要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增加工程造价的,对增加工程造价的认定应由我局基本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时报当地有关部门审批,更改设计还应征求项目设计单位意见。

第二十七条 我局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加强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准确反映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电梯、中央空调、办公用具等重要设备和材料确需单独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海南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我局应向当地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验收工作。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总局规定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耐久年限不低于2级,建筑安全等级不低于2级标准。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我局要做好财务决算的前期工作,包括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物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理、完成账务处理等,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我局要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并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申请,经省局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我局要积极配合,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我局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财务决算批复,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与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工程结算。

第三十四条 我局应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填列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产权登记手续。工程规模较大且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时间较长的项目,可在决算批复前对固定资产实行暂估入账。待决算批复下达后,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我局应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将全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按照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我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按规范程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将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基本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立项及开工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二)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擅自改变用途、超面积、超投资建设。

(三)基本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应实施而未实施政府采购。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营私舞弊、内外勾结、贪污受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万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篇二:地税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局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规范招投标活动,严格落实招投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基建项目全过程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投标的范围与限额

第三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采购总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工程按照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达不到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按照分散采购实施政府采购。对采购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但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本单位组织人员委托政府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由本单位组织人员实施自行采购。

第三章 招投标的程序

第四条 招投标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本局派人员参加。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在当地政府采购部门实施公开招标;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按当地政府采购部门审批的采购方式实施招标;达到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本局办公室、计财科、人事监察科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临时政府采购小组,实施自行采购,也可委托政府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职责。凡是涉及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必须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存档备查。下设的办公室设在本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或协调招投标的工作,负责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和中标合同书等资料进行收集并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七条 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有特殊原因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投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中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招标原则上应按照主体工程的设计、水电、门窗、内外装修等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进行招标。

第八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条 对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文件按照档案保管的相关要求,予以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也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十一条 属于自行采购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做好采购活动记录,采购活动记录须有临时政府采购小组成员签字,每项采购活动完毕后,办公室将采购记录,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本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基建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切实强化对项目建设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第十五条 结合每年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定期对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经得起内外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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