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障机关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衡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街道的实际情况,制订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篇一: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衡州路街道机关各部门。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主要职责:

1.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调剂、调拨、处置、日常维护,专用设备定期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测等工作。

2.监督管理固定资产的合理配备,节约、有效使用,杜绝浪费。

3.对每一项固定资产均需要按统一格式进行编号,并贴上《衡州路街道办事处固定资产使用人标签》。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按照“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则,随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分布、使用情况。

4.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点,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

5.负责将房屋建筑物《产权证》、汽车证明及其他资产权属、使用说明书、维修卡等资料及时交街道档案室保管。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帐务处理,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登记入帐。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

第四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均为本机关固定资产。

专用设备在500元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其中来源属下列之一的,亦为机关固定资产:

1.财政拨款所形成的资产;

2.上级部门无偿调拨的资产;

3.外单位赠送的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其它固定资产。其中:

房屋及建筑物指本单位拥有《产权证》或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公建配套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等;建筑物包括围墙、雕塑等。

汽车及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防盗报警器等。

一般设备管理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电脑、照相机、打印机、空调机、电风扇、传真机、电话机、网络服务器、家具、电脑软件、城市管理对讲机等。

陈列品、图书管理指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对固定资产的领用、借用、调拨、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处置、被盗或遗失处理等内容。

(一)领用

以机关各部门为单位,填报《衡州路街道办事处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凭《登记表》领用资产。

(二)借用

机关各部门内部相互间借用资产,借用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由借入与借出部门间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超过1个月的,借出部门应于借出与归还时书面告知党政办公室。

机关各部门需要向外单位借入固定资产使用的,统一由党政办公室与借出单位办理借入与归还手续。借入使用的资产,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产发生的损坏、遗失、维修等情况负责。

机关车辆的保管和使用,按《衡州路街道办事处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拨

固定资产在街道各部门内部转移调拨,必须在确保不影响相互部门间开展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内部调拨:1、本部门闲置、不需要使用;2、部门因开展工作需要确需长期使用的。

填报《衡州路街道办事处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调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街道党政办公室存档。党政办公室必须及时作调整登记,更换固定资产使用人标签。

(四)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

机关各部门接受外单位捐赠或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党政办公室办理接收手续,统筹安排到各部门使用。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制作固定资产登记卡及固定资产帐务登记,制作使用人标签,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五)处置

固定资产达到以下情况可作处置:

1.单价在1万元以下,已使用5年以上,经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

2.单价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已使用8年以上,经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

3.单价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已使用10年以上,经多次维修仍无法使用;

4.单价在3万元以上,已使用12年以上,经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

车辆和专用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报废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废处理;未到报废期而需要报废的,必须经专业技术部门出具报废鉴定书。

各部门填写《衡州路街道办事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报街道党政办公室审核,符合处置条件的,由党政办公室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对报经审批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卡》注销处理及固定资产帐务核销。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街道财政。

(六)被盗、遗失

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对使用期间固定资产被盗、遗失的,按其原因及固定资产的价值酌情从严追究责任。

四、附 则

第七条 机关各部门应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固定资产清点,于每年12月31日书面向党政办公室报告部门固定资产盘点清单,说明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 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处置固定资产。违反者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责任。情节严重者,报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二: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目的:为固定资产的正确核算,加强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及保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可以在本规定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同时将实施细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3.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和计价

3.1固定资产的标准

3.1.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3.1.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也作为固定资产。

3.2固定资产的分类

根据管理的需要,公司固定资产按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进行分类核算,按用途和现行会计制度还可分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

3.3固定资产的计价

3.3.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3.3.2公司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应计入固定资产;

3.3.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安装、调试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3.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3.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3.3.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型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3.3.7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新的安装调试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等计价;

3.3.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3.3.9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技术性能,新旧程度和同类型固定资产的市价重新估计计价;

3.3.10购建期间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3.4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3.4.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3.4.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4.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折除;

3.4.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重估价值;

3.4.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及管理

4.1各公司需增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打报告申请购买,写明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总金额,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购买。

4.2财务部根据批准购买手续以及正式发票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4.3各公司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妥善管理,丢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5.固定资产折旧管理

5.1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根据公司的技术状况、承受力及生产经营特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范围确定执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2确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率

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5.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在净残值率确定为5%的情况下,分类折旧率如下:

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40年 2.375%

专用设备 12年 7.92%

通用设备 12年 7.92%

运输设备 6年 15.83%

其他设备 5年 19.00%

5.4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5.4.1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4.1.1房屋和建筑物;

 5.4.1.2在用的各类设备;

5.4.1.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5.4.1.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4.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4.2.1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5.4.2.2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5.4.2.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5.4.2.4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5.4.2.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4.2.6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4.3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时间

根据确定的折旧方法,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

6.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6.1固定资产实物由总工办组织管理,验收、编号、装上标牌。设台帐、管理卡片。卡片一式二份,财务、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卡片内容包括:类别编号、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购置方式、购建日期、使用公司、存放地点、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原值、净值、折旧率、建卡时间等。

6.2固定资产购建交付使用时,由建设单位工程部提出验收申请,总工办会同技术、财务、设计、使用(存放、保管)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技术验收,参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认可。验收单应由财务保存一份备案。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交工程部统一归档。

6.3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6.4设备在内部迁动,由迁出单位填列迁动设备及附件清单,经总工办审核后,随设备交给迁入单位,由迁入签收后,再报财务部调帐。

6.5停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工办批准后对停用设备予以封存,并报财务部备案。封存设备要有标志,并须经使用单位清洗涂油后封存保管。设备启封时,必须办理启封手续,并通知财务部。

6.6生产经营设备的调出,由使用管理单位填写调拨单经领导批准,完清财务手续后,方可调出。

6.7生产设备进行改装,使用公司提出申请由总工办审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进行。所有改装的方案图纸、审批文件及鉴定结论归入被改装设备的档案。审批文件及鉴定结论还须交一份到财务部备案。

6.8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总工办会同技术、财务、设备等部门作出鉴定,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并将残值收入交财务部,同时转销固定资产。

6.9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6.9.1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核实帐、卡、物,并搞清使用现状;

6.9.2清查工作由总工办统一组织安排,财务、使用单位参加,使用公司具体清查盘点,财务部监督盘点;

6.9.3清查的方法,应以财务帐卡为准,以帐对卡,以卡对物,件件落实;

6.9.4对清查结果必须进行全面审查。 对出现的盈亏,必须及时进行汇总分析,逐项核实,查明原因,由有关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予以处理,调整帐务。对闲置资产要摸清数量和类别,制定处理计划。对帐外资产要及时入帐。

6.10固定资产修理管理

6.10.1固定资产计划预防修理或者预防维修,应在保证修理质量、缩短修理时间、节约维修费用的前提下,优选修理方式或维修方式,合理规定修理周期及其结构、修理复杂系数、修理劳动量定额、修理费用和器材消耗定额、修理间歇时间定额等一系列修理定额标准。

6.10.2维修计划管理

6.10.2.1固定资产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申请,经总工办审查、领导批准后实施;

6.10.2.2固定资产年度维修计划是公司固定资产维修系统全年的工作大纲,是贯彻计划修理的基础,是季度、月度维修计划以及考核维修工作情况的主要依据。年度维修计划由总工办负责编制,财务部参与,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下达执行;

6.10.2.3设备的大修计划由总工办编制,统一组织实施。设备的一、二级保养计划,由使用单位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编制,总工办审查下达。仪器仪表定期检查和校正计划由质检部门负责编制。动力设备、受压容器、防雷装置的预防性检查计划,由使用单位编制执行,报总工办审查下达;

6.10.2.4维修计划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名称、使用单位、修理主要项目、停歇时间、修理费用和计划安排日期等;

6.10.2.5编制各类计划时,要做好综合平衡工作,包括修理计划同生产计划的统筹平衡,修理任务同修理能力的平衡,公司的动力平衡等。要在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资源的基础上编制修理费用预算。编制的各种修理费用预算,财务部均应进行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据以执行;

6.10.2.6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做好修理的技术准备工作,备品、配件的订货、制造、供应储备工作,采用各种方法提高修理效率。修理工程领购物资、发放工资,必须经总工办签章。委托外加工、外购设备、配件、材料,对外预付款项等,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6.10.2.7固定资产修理完工后,由总工办组织技术人员、主修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使用单位管理人员、财会人员、操作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有关人员签章办理交接手续;

6.10.2.8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方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7.附则:

7.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7.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篇三: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界定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镇机关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购置,归口管理的办法。

三、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分类标准,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

1、房产:办公用房、车库等。

2、办公家具: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沙发、地毯等。

3、办公机具: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收录机等。

4、专用工具:空调机、电视机、投影仪、音响等。

5、交通运输工具:各种汽车等。

6、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形成资产价值的系统建设(如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等)。

7、其他不属于以上类别,但只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均属固定资产范畴。

五、固定资产管理的账务设置

镇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1、镇政府财政办对机关固定资产总量(额)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的明细账能够及时反映、查询各部门固定资产状况,从账务上建立便捷的查询、监控系统,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时更换。

2、镇政府办公室负责机关固定资产配置的审核把关,财政办在审批时须凭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方可批准报销。

3、机关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设立部门备查账。

4、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全镇机关资产的增、减及人员调入、调出相关资产手续的办理。

五、固定资产登记

1、镇政府办公室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要求,凭合法、完备的手续到财政办办理财产登记手续。

2、固定资产登记时登记表中不得空栏,需准确登记该资产的购置时间、品名、型号、产地(厂家)、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使用(保管)人等。

六、固定资产清查

1、固定资产每年账账核对一次,实物每两年清查一次。由政府办公室和财政办负责组织。财政办的固定资产总账与各部门的备查账要做到账、账相符;部门的资产清查要做到账、物相符。掌握资产管理状况,提出需要报废资产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2、财政办要对资产清查中的盘盈或盘亏物品要进行情况说明,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履行手续、调整账目。

3、资产清查结果应由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财务予以备存。

七、固定资产调拨

1、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对镇属单位作资产调拨处置的,调出部门要出具调拨报告,并说明原因及需调拨物品的品名、数量、购买时间、单价、总价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具体手续由双方财政办负责,并依据调拨单由双方进行资产增、减登记、办理销帐、入帐手续。

2、本级机关部门之间因工作需要或人员变化必须变动资产归属的,由政府办公室会同财政办共同办理有关变动手续及帐目。

3、机关工作人员调出或离退休的,本部门负责在15日内收回其所配置或保管的固定资产,向政府办公室办理交退手续。政府办公室、财政办办理固定资产变更登记。调出人员凭办公室出具的固定资产收缴清单证明,组织和财政办可办理人事、工资调出关系。

八、固定资产报废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包括: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2、因故损毁又不能修复的。

3、按规定需要报废的。

4、经鉴定必须报废的。

各部门需要报废的资产,由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固定资产清理领导小组审查、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机关财政办办理账务手续。

九、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

1、办公室建立机关固定资产卡片,会同财政办负责组织对机关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2、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备查账,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

3、调出机关的职工在没有交清资产之前,组织和财政办不予办理行政及工资等相关调动手续。

4、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的,相关部门三年内不得增配任何固定资产。

十、责任追究

对公物私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以及其它方式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丢失的(一万元以内),由机关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责成其进行赔偿,赔偿额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年内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85%?95%;

二年内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75%?85%;

三年内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65%?75%;

三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40%?65%。

造成万元以上重大固定资产损毁或丢失的,除按标准赔偿外,将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不按规定将资产入账、核销,大额资产购置未实行招标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金额达5万元以上者给予记过、降级处分;

因监管不力或资产管理部门相互衔接不畅导致资产流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给予记过、降级处分。

十一、本办法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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