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02年3月29日政协第十届合肥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合肥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06年11月7日政协第十一届合肥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合肥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安徽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实现推进我国的、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合肥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联系,及时互通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检查督促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九)加强与市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搞好服务;
(十)加强与省政协、外省(市、区)政协以及本市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加强与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协作,互通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条 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市政协名义给予表彰;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可以商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工作处。工作处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合肥市委员会委员,以及列席市政协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合肥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注重质量;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附议人签名在附议人栏目内;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 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超越本市职能权限范围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办公厅商请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或由市政协办公厅单独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合肥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本市所辖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
(二)办理提案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由,解释清楚。克服重答复、轻落实现象。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办理。
(五)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六)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七)对提案集中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问题,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采取市委书记(副书记)批办、市政府市长(副市长)领办、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等方式,进行重点办理。
(八)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提案的复文,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提案复文应按规定份数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由提案委员会加附提案办复意见征询表后及时寄送提案者。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主送第一提案人,由第一提案人转告附议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主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提案,办理复文主送召集人。党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九)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采取通讯联系,走出去、请进来,召开办案见面会等方式,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建议承办单位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或重新研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联合督查、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三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先批示、后办理,加大办理力度;或提出督办的建议报送本会主席、副主席阅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政协第十一届合肥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加大提案督办力度,提高办理成效,更好地发挥政协提案在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合肥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规定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督办提案的选择。
1、事关党政中心工作,地方重要事务的;
2、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
3、对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决策和工作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
4、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上有一定难度的;
5、历次会议提出,承办单位亦有承诺的提案。
二、督办提案的确定。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并请示主席或分管主席后,报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三、督办提案的形式。原则上采取召开“市政协主席督办提案现场会”方式,根据情况需要进行实地察看。会议由提办双方发表各自看法和意见,并相互协商、交流;督办主席在此基础上发表督办意见;承办单位根据会议精神形成最后答复意见,并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具体方案由提案委员会与承办单位商定。
四、督办提案的要求。“市政协主席督办提案现场会”除督办主席、提案者出席外,提案委员会应组织政协相关专委会负责同志、相关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等共同参与。主办单位及会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出席,并于会前做好有关调查、集体研究、形成初步答复意见工作。涉及党群部门的,同时邀请市委督查室负责同志参加;涉及政府部门的,同时邀请市政府督查办负责同志参加。
提案委员会应做好主席督办提案的跟踪落实工作。
五、提案督办的结果应视情采取不同方式向主席会议汇报。必要时以送阅材料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
六、提案委员会应积极争取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做好督办工作及成果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七、本意见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