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导语: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规划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1)73号)要求,为保障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实施规划委员会的职能,正确地执行规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特制定《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欢迎阅读。

一、规划委员会会议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一季度末二季度初召开一次(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市规划委主任主持召开,审议全市规划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报送的规划、建筑设计成果和有关技术规定。

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市规划委主任或副主任签署印发执行。由市规划委主任或副主任授权市规划委办公室主任签署审议报告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规划委执行委员会会议

执行委员会是市规划委的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市规划委副主任(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协助。执行委员会负责市规划委全体委员会议交办事项的落实和市规划委规划设计委员会、建筑艺术委员会以及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报送的规划、建筑成果和有关规定的审批工作。

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市规划委副主任或授权市规划委办公室主任签署审议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规划设计委员会和建筑艺术委员会会议

(一)市规划委规划设计委员会和建筑艺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市规划委主任、副主任的要求随时召开。两个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其职能、任务分别召开,也可根据需要联合召开。

规划设计委员会和建筑艺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市规划委主任、副主任指定相关委员主持。

(二)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报告,报主管副市长签批或报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委主任、副主任或授权市规划委办公室主任签署审议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凡须报审单位修改或重新设计的项目方案,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报告,印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或有关单位落实。

四、规划委实行全体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相结合的议事制度

市规划委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制度。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参加会议的委员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即可开会,到会委员有三分之二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五、基本要求

(一)各位委员应按规定参加市规划委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妥善处理工作矛盾,每位委员出席率不得低于80%。

(二)各位委员必须提前熟悉审议项目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城市发展负责的科学态度,积极参与审议工作。

(三)各位委员在审议工作中,必须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对表决事项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各位委员对正在组织审议的项目,不得对外随意泄露审议情况。

六、会议的组织

(一)市规划委办公室是市规划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市规划委全体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工作(全体委员会的会务工作与市政府办公厅共同组织)及起草有关文件。

(二)专业委员会会议由市规划委办公室安排,通常安排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并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会议保障服务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审议事项,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提供有关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文件、图纸、模型及相关资料,并负责会议的有关文印保障服务。

(四)市规划委办公室秘书处为日常协调联络机构,负责各项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及会务等工作;负责各项审议报告和议定事项贯彻实施的协调、汇总、督办;负责有关报批事项审批前的业务技术复核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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