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全文

 导语: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6月9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欢迎阅读。

一、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届政府工作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执政为民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在市委的领导下,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协的监督,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三、会议制度

(十二)市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

(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3.讨论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4.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可视情邀请市人大、政协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在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讨论通过向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

3.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重要决定;

4.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5.讨论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6.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市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

7.总结、研究、安排年度市政府工作;

8.分析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形势,通报有关情况;

9.讨论通过重大改革事项和制定重要政策措施;

10.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凡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议题主办单位必须事先作好充分准备,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并由分管副市长审查把关。未经协调或不成熟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会议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前2-3天交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研究、准备。

(十五)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出席,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和综合性重要事项。

(十六)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各自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2.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3.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经费安排、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十七)市政府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及办公室正、副主任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本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和活动,提出需要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的事项和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组织专题学习和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市政府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一般每月下旬召开一次。

(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指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提前请假,并将替代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

(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均要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市政府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二十)尽量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凡市政府召开全市性的专业工作会议,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市级部门一般每年只能召开一次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期不超过2天,会议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如确需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四、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由部门、县区的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区的请示、报告、意见,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矛盾和问题上交市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二十五)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再签发。其中内容重大、涉及面广的,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十六)压缩各类文件。凡上级党委、政府已发文或明确规定政策的工作部署,一般不再搞照搬照抄式、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实施意见”、“贯彻意见”等;领导讲话已印发会议材料或作新闻报道的,除对全局有指导意义和政策性强的以外,一般不再印发文件或通报;确需印发的,可摘要编发,篇幅尽量简短(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领导即席讲话一般不印发。市政府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工作部署,应自行下文。

(二十七)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倡导无纸化办公。市政府办公室利用市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传输的政府电子公文,包括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通知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五、调查研究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每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计划的完成。市政府把调查研究列为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二十九)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在一般情况下,每年累计应有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以掌握第一手情况,指导面上工作。

(三十)市政府在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等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请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作出论证,必要时应登报开展讨论,以便集思广益,努力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十一)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1.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2.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3.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4.重大建设项目;

5.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6.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7.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二)市政府根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并报告办理情况。

(三十三)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应听取市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及时办理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

七、作风纪律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举办务虚会议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出访,需报市政府,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其中正职出访经市长批准。

(三十六)副市长、秘书长离湖出差(出访),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出差(出访)3天以上的,由有关工作人员把领导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由值班室通报其他领导。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湖外出在3天以内的,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3天以上的,应事先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三十八)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三十九)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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