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广场游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衡水市制定了《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以下为您带来《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全文内容,欢迎浏览!
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场游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场游园是指在本市市区内经过绿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免费开放,供市民休息、娱乐、观赏、健身和举办公益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广场游园的具体界址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市区广场游园是广大市民及游客进行游览、娱乐、锻炼、休闲等活动的公共场所,广大群众必须自觉维护秩序,爱护广场游园设施,保护广场游园环境。
第四条 冀州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广场游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广场游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广场游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下属的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受市城管局委托负责广场游园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国土和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场游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广场游园内的自然、人文景观,绿化种植,水源管理;
(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四)定时开放喷泉等设施。
第七条 广场游园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
(一)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
(二)游客守则、须知;
(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
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好,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
第八条 广场游园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
第九条 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应在广场游园内设置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条 在广场游园内设置宣传牌、广告牌、读报栏等设施,必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一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意摆摊设点、沿场叫卖;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划刻、张贴;
(三)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四)随处吊挂、晾晒物品;
(五)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六)毁坏和盗窃环卫设施;
(七)在喷泉、水池中洗涤、投掷物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毁损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践踏花坛、绿地;
(二)攀折、划刻树木,采摘花卉和果实;
(三)损坏花坛、绿篱、栏杆和草坪;
(四)围圈树木;
(五)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
(六)盗窃、损毁或拆解绿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毁损绿化的行为。
第十三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广场场地;
(二)偷盗、损坏供水、排水、照明设施;
(三)擅自占压、拆改供水、排水、照明设施;
(四)污染地面和水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进行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携犬等宠物进入;
(六)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广场游园内其他禁止的行为:
(一)露宿、乞讨;
(二)在广场区域内溜滑旱冰。
第十六条 在广场游园内开展广场舞、唱戏、打陀螺、甩鞭子等正常健身活动的,应遵守以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管理单位要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
(一)开展广场舞、唱戏、合唱活动的应当指定一名责任人维护好活动的秩序,早上6:30点前不使用音量过高的音乐器材干扰周围市民生活环境,晚上21:00前应主动退场。
(二)打陀螺、甩鞭子等健身活动不能影响其他市民在广场休息、娱乐,避免伤害到游玩的市民、游人,早上6:30点前、晚上21:00点后不得在广场开展此项活动。
第十七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各种车辆行驶和停放(残疾人用车和婴儿车除外)。
第十八条 需在广场游园内举办各种文娱、体育、社会公益和商业活动的,在征得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同意后,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在广场游园内开展经营性活动必须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实行定点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和超越经营范围。
广场游园内严禁从事射击、露天卡拉OK和烧烤等经营项目。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市区广场游园的治安管理工作,以维护广场游园的良好秩序。
第二十一条 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且报告和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禁止性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及损害赔偿,有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9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