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集体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常会制定该村自治章程。那么村民自治章程可以规定哪些内容呢?
经典案例:
2008年,某村制定了“某村民自治章程”,分为六章。第一章“村民组织”、第二章“经济管理”、第三章“社会秩序”、第四牵“监督机制”、第五章“党的组织建设”、第六章“附则”。该章程经村民大会讨论,一致通过。
详细解答:
本事例中涉及村民自治章程的结构和内容问题。
村民自治章程是目前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综合性规章制度,群众称之为“小宪法”,具有结构合理、形式完备、内容广泛、语言通俗、实用规范的特点,所以被各地广泛采用。它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基本趋向一致,比较统一。
章程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分则、附则,有“章”、“节”、“条” 三级形式。总则为第一章,包括制定章程的依据、目的和作用。分则为若干章,一般为五章:“村民组织”为一章,内容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村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产生、职责、任务、相互关系、议事规则等;“经济管理” 为一章,内容包括发展村办企业、劳动积累、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取使用、宅基地审批等;“社会秩序”为一章,内容包括社会治安、村风民俗、计划生育、户籍管理、民事调解等;“社会福利” 为一章,内容包括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保险、兴办公益事业等;“监督机制”为一章,内容包括村干部的廉政制度、村务公开、 民主评议村委会干部等。“附则”为最后一章。当然,也有的章程分则各章的名称用“组织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来表述,但实际内容基本相同,这也是一种模式。
然而必须指出,不管采用哪种模式,分则中不得有“党的组织 建设”一章,因为村民自治章程是群众自治组织的活动章程,规定的是自治组织和村民的行为,无权规定“党的组织建设”,规定了也是不合法的,有这样规定的应立即纠正过来,未规定的也应特别注意。本事例中某村的自治章程正是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
法条链接: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