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厅〔20132号)的要求,2013年我省面向贫困地区(五指山市、临高县、琼中自治县、保亭自治县、白沙自治县,以下简称贫困地区)实施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现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条件
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专项计划。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贫困地区有常住户籍连续3年以上,本人具有我省贫困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在我省贫困地区高级中等教育修满学制规定的年限。
二、报名资格的审查办法
(一)拟报考专项计划的应届考生在6月20日至25日将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提交到就读学校并填写《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就读学校组织人员对考生在本校的就读时间、学籍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后,将考生填写的《资格审查表》、考生及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和确认名单报市县招生办。
(二)拟报考专项计划的往届考生在6月20日至25日将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本人的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提交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并填写《资格审查表》。
(三)市县招生办将考生、中学提交的审查材料和考生高考报名时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汇总审查后,会同公安部门按照报考条件确认考生的报考资格,并在市县教育局和中学进行张榜公示。
(四)经审查确认符合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市县招生办造册连同考生填写的《资格审查表》,于6月30日前报省考试局。
(五)省考试局将所有取得报考专项计划资格的考生名单在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各市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联合审查考生报名资格的工作机制,健全考生资格的公示制度,严防资格造假行为,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的真实可信,确保专项计划真正惠及贫困地区的考生。对于通过伪造虚假材料骗取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坚决取消其报考资格已经录取的协调招生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已经入学注册的取消其学籍。对于参与造假的各级招生机构、中学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招生计划的公布
有关高校在我省的专项计划,由省考试局通过《填报志愿指南》专刊向考生公布。
四、填报志愿
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的招生办法。本科设6个梯度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以及服从志愿。填报志愿的时间与我省本科提前批填报志愿的时间同步,即在6月28日8:00至17:30填报(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所报志愿无效)。
五、录取工作
专项计划按照梯度志愿的投档模式给学校投档,录取工作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进行。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生源不足时,通过征集志愿补充投档,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可适当降分录取。
六、专项计划的有关政策
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以下简称专项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户口,户籍暂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就业报到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工作所在地区。专项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不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对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的专项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七、加强招生宣传,确保公平公正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大专项计划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名单、录取分数、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公示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鼓励贫困地区优秀考生踊跃报考, 确保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