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使我校培养的人才能更有效地满足社会需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海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可自由申请,各专业择优录取。
第二条 按普通高考招生分类,文史类和理工类学生不能跨招生类别转专业。
第三条 各专业转入和转出的学生总人数控制在本专业当年招生数的10%~15%,具体按当年公布计划执行。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满一个学期;
(2)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勤学敬业,富有上进心,身体健康;
(3)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全部合格,按申请者综合考试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4)已修课程在两个专业之间必修课程相差不到三门或主要课程相差不到两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考虑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2)应作休学、退学等学籍处理者;
(3)曾转专业者;
(4)有其他不适宜转专业情况者。
第三章 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培养要求按新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教务部申请免修;所缺必修课程必须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补修合格方可毕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申请转入学校确定为紧缺专业者;
(4)学校认定符合转专业特定条件者。
第四章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在第一学期第十八周开始,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党总支按要求审定并公示转出学生名单后,报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组织相关人员作出审核意见,于第二学期开学一周内报送交教务部。教务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综合考试,确定转专业名单,提交主管校长审批后公示三天。于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将确定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发文公布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