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考

合肥中考加分投档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

根据合肥市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政策性加分投档审核工作的通知》(合招组办〔2015〕1号)、《合肥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合教〔2015〕11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市区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政策性加分投档审核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核程序

符合我市中考政策性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须认真阅读《合肥市市区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政策性加分投档申报及诚信承诺书》(见附件1),并备齐有关证书、证明等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审核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在证明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考生须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及有关证书、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学校(报名点)申报政策性加分投档,签订《诚信承诺书》。各校须对申请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考生加分投档项目等信息在校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5月20日前将申请加分投档考生信息汇总报送至各区教育主管部门。

各区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所辖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区教育信息网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5月27日上午将《合肥市市区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政策性加分投档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报至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报送(注明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原件已验”等字样,并由复核人签字,区教育主管部门盖章,附在《诚信承诺书》后)。逾期未报送的视作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5月29日,市公安局、市民委、市教育局集中办公,对少数民族类考生加分投档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经合肥市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后,终审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合肥市教育考试网、《合肥日报》、《合肥晚报》向社会公告。

二、对象、标准及所需材料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皖教办〔2015〕13号)、《合肥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合教〔2015〕111号)规定,我市中考政策性加分投档对象、标准和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他侨眷,在本省定居的港澳同胞及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考生须提交户口簿和区级及以上侨务部门证明材料。

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考生须提交户口簿和市台办证明材料。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考生须提交户口簿、《烈士证》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考生须提交考生户口簿、考生父或母(少数民族一方)的户口簿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考生须提交户口簿、省或市党委组织部门证明。

6.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考生,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的军人应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按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考生须提交合肥警备区政治部证明、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学生父母工作单位、岗位性质及立功等证明材料。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不累计加分投档。

三、有关要求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充分认识中考政策性加分投档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严格审查考生资格,严格按照要求对符合政策的考生加分投档项目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中考政策性加分投档申报、审核工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对审核人员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取消该人员中考加分投档审核资格、通报批评、撤销职务并调离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通过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等手段,或者串通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徇私舞弊,取得加分投档资格的,一经查实,严格执行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和“第十一条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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