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证教育事业收入及时、足额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学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是我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的收费管理工作。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各类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由校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报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第四条 学费及住宿费按年收取,收费标准原则上以学生录取当年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核定的标准进行收费,收取费用时应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招生、教学管理部门将缴费须知随录取通知书通知学生。
第六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缴费方式和地点缴费,缴费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缓缴、贷款的办理第七条 对家庭暂时困难,需缓缴学费的普通本专科生,须本人写出缓缴申请(缓缴理由和时限),由所在校系、学工部(资助中心)审核,并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送交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 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个学期。缓缴的项目只限于学费。
第九条 特困新生报到时,不能按时或全额缴费的,须按照学校“绿色通道”的审批程序办理,确保每一位新生不会因家庭困难而辍学。
第十条 需要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入校时写出贷款申请,经所在校系审核后,报学工部(资助中心)审批,由学生资助中心向专业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将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工部(资助中心)负责将经批准后的缓、贷名单、金额、缓缴期限等事项通知到财务处和学生本人。
第四章 学费标准变动的办理
第十二条 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留级的学生,按留级后所在班级的学费标准缴费。
第十三条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当年已交费用不退,抵交其复学后第一年的学费,以后各年所缴费用按所在班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四条 调整专业的学生,从新学年开始按新调整的专业标准缴费,原收取费用不再退补。每学期期末,学工部应将学生班级变动情况以文字和电子表格的形式传送到财务处,以确保学生收费信息完整、准确。
第五章 退费的办理
第十五条 新生体检因身体不合格而被取消入学资格,所缴费用除体检费外全部退还。
第十六条 根据豫教财〔2007〕74号文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生因违纪等原因被开除学籍的、新生因作弊而被取消入学资格的、个人要求退学或转学的,当年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符合退费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由个人写出申请,学生所在的校、系审核,需要离校的应办理离校通知相关手续,经学工部批准后,到校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符合退费条件成教学生,由个人写出申请,经成教校批准后到校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入校时,各教学单位凭校财务处开具的缴费票据办理注册手续。不注册的学生,不允许上课和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每学年开学两周后,校财务处要与学工部、继续教育学院核对注册人数。学生因故发生学籍变动,学工部、继续教育学院要及时将学籍变动情况书面(或通过校内办公网传递告知的形式)通知校财务处,校财务处要及时进行学籍和收费数据变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居住,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居住,学生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和理由,由所在校、系辅导员同意,经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后,再到财务处办理免交住宿费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以及成教学生。其他类别的学生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