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12-18 14:27:46 ,第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2、确有专业特长者;
3、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及专科升本科的学生)及以上的;
3、正在休学的;
4、属于定向培养的;
5、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6、文科转理工科的;
7、女生转入不招收女生专业的;
8、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9、因教学计划与安排不能相互衔接的;
10、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批次录取学校转入高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转出和转入院(系)院长(主任)同意,教务处处长审批,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书面回复两校同意转学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转出学校提交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包括: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转出校同意函、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3、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学生,需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再由转入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转学,由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函复转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后,同时抄送两校,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4、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校内转专业仅限于大学一年级的第二学期开学初一周内受理,逾期不予办理。
5、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进行网上选课。若网上集中选课时间已结束,则学生本人需写出书面的选课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选课手续。转专业学生在选课前需要先注销原已选定的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相应课程要求等同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要求,则转专业后学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要求,则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所缺的该专业计划规定的学分,由学生本人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否则不能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