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考

黑龙江高考学籍规定 在黑龙江参加高考需要几年学籍

黑龙江省出台了一项新规定,要求本地户籍考生必须在本省高中学籍满两年才能报名参加高考,非本省户籍的学生需要在黑龙江省有三年的连续学籍才能有资格参加

一、黑龙江高考学籍规定

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本人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及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2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病故或意外死亡),本人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原户籍为我省),如因父母病故或意外死亡,考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我省的,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2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原户籍为外省的考生,考生父或母或本人落户我省的(第二条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除外),考生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

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考生户籍属我省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或母户籍落户我省(久居是指出生落户我省且户籍从未向外省迁移过)。2026年起,考生具有外省高中阶段教育学籍并在外省实际就读,应按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策在当地报名参加高考;如果考生不符合当地高考报名政策,须由当地省级招考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考机构报名参加高考;

(二)考生父或母属我省市(地)及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户籍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三)市(地)及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子女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四)考生父母一方为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人员),考生因父或母随军将户籍落户我省的;考生父母双方为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人员),考生随父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

(五)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本人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及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2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六)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病故或意外死亡),本人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原户籍为我省),如因父母病故或意外死亡,考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我省的,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户籍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2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高中毕业年份9月1日往前推算),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七)原户籍为外省的考生,考生父或母或本人落户我省的(第二条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除外),考生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

(八)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籍且高中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第三条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招考机构审查考生学籍和户籍。

第四条 各级招考机构对申报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考生的户籍性质有异议的,应到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第五条 考生有关户籍、学籍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审查。户籍审查以考生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为依据,学籍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规定审查相关材料。对考生学籍和户籍有异议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应配合招考机构进行核实。对于不符我省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我省协调户籍流出地稳妥解决。

第六条 凡属于本规定第二条中第(二)至(八)项情况的考生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由各级招考机构单独进行登记,并将办理落户或办理学籍的相关佐证材料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严密户口迁移手续,堵塞漏洞,坚决打击非法落户,严肃查处伪造户口、身份证件违法行为。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严禁非正常学籍迁移,严禁空挂学籍,严禁人籍分离。

第九条 对持假户籍、身份证件、学历、学籍档案以及其它证明材料报名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第十条 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加强对普通高考招生报名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明确到岗、落实到人。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普通高考招生报名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或检举,并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员和学校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施行。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黑教规〔2019〕10号)同时废止。

三、2024年黑龙江省高考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备同等学力。

3.身体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4.户籍和学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2023年9月1日发布并施行)和《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中2023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特殊考生报名

1.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上一年度在我省参加过高考未被录取的,仍可在我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2.户籍为我省久居但为外省学籍的应届考生,凭外省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管理机构提供的成绩证明材料、就读学校提供的应届毕业证明信原件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招考机构)申请报名(招考机构应将相关材料原件装入考生纸介档案,复印件留存备查)。

3.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到居住地招考机构申请报名。

4.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学生报名事宜按《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相关规定执行。

5.报考少年班(含数学英才班)的考生须参加当年由高校组织的综合测试,并取得《合格证》。考生凭《合格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或学籍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申请报名。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只能参加取得相应合格证的高校的招生录取。

6.报考经教育部批准的浙江特殊教育学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北京联合大学、长春大学、绥化学院、山东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天津理工大学、西安美术学院、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等招收视障、听障残疾考生以及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报名,考试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

7.报考我省高职(专科)院校单独招生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报名,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考试。考生填报志愿、考试及录取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凡被高职(专科)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8.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报名。完成我省高考报名后,还须自行到中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网(http://www.ydyeducation.com)进行报名,并按要求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和文化课考试。体育单招相关报名、考试信息可通过中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网查询。

9.参加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高校强基计划测试或被相关高校保送录取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报名。

10.艺术类考生须参加高考报名。艺术类各统考类别间不能兼报,但同一统考类别涵盖的子类或方向可以兼报。我省统一组织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播音与主持类、表(导)演类、舞蹈类、书法类的专业课省级统考。戏曲类专业的考试形式按教育部相关要求执行。

考生如参加高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戏曲类除外),必须参加我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并取得统考合格证后方可报考。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统考时间、地点及考试要求等另行通知。

11.体育类考生须参加高考报名。我省统一组织体育专业术科考试,考试项目为100米跑、原地掷铅球、二级蛙跳、800米跑四项。各项评分标准将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官网(https://www.hljea.org.cn/),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lzk.hl.cn)上公布,术科考试将在2024年5月初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及考试要求等另行通知。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2023年9月1日发布并施行)《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中2023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户籍、学籍规定的人员。

6.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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