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精英教育体系,学校决定按照专业大类打通基础课程平台,在前三学期基础教育阶段结束后,允许学生在本大类专业范围内申请调整专业,使个人理想、志趣和国家需求相结合,建立“基础宽厚、专业突出”的大类人才培养模式。为规范管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由录取专业所属院(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新生按专业所属大类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广泛学习各科类的知识,构筑宽厚基础。
第二条 第二学期期末,校教务处与各院(系)、共同商定各专业计划接收的学生数量,经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予以公布。个别专业经学校批准后也可同时确定允许转出学生的数量,一般转出或接收学生计划数不应少于学生总数的5%。
第三条 申请进行专业调整的学生可以申报所属大类中的两个专业志愿,第三学期初提交所在院(系),院(系)汇总将申请专业调整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
第四条 接收专业根据第一志愿学生前两个学期必修课考核综合平均成绩(必修课成绩相同者,参考选修课成绩),由高至低顺序录取。第一志愿学生人数不足计划接收数量的,可从第二志愿中按成绩顺序录取。调整专业学生名单,由各接收院(系)在校园网范围内及时公示。
第五条 已录取的调整专业学生,在第三学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调整专业资格仍在原专业学习。
(一)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二)必修教学环节(含理论必修课和必修实践教学环节)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
第六条 各院(系)应加强对所属专业的介绍和宣传,充分尊重学生意愿并做好指导工作。调整专业为学生本科学习阶段的一次性调整措施,结果一经确定不能更改。有关院(系)及申请调整学生应认真对待、慎重选择。
第七条 学生学费在前三学期按录取专业学费标准收取,专业调整后,按照新调整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 专业调整工作完成后,各院(系)与学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办理学生交接手续。
第九条 各院(系)可根据专业调整后班级人数变化,进行班级的新设、合并等工作,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调整专业后的学生宿舍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学生处牵头,会同其它部门与院(系)协商安排。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教育学院、软件学院所属专业,工业设计专业等不属大类培养专业的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文艺特长生等根据国家特殊政策入学的学生以及国防生,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培养,不在专业调整之列。
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学生转专业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第四学期开始,学生执行调整后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在某方面具有特长的学生,本人持我校两名相关专业教授推荐意见和相关能力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推荐,调入院(系)考核小组考核,可向学校申请调整专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本科生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工作,是学校精英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系统工程,对本科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切实保障各项工作严谨、规范、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